【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犯罪客觀方面。包括:

(1)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時間及地點、經過、持續過程。

(2)槍支、彈藥的種類(①槍支:軍用槍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②彈藥:手榴彈、軍用子彈、氣槍鉛彈、其他非軍用子彈;)及數量。

(3)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資格。

(4)槍支、彈藥的來源(①合法配備、配置;②非法購置;③第三人轉存;④借用、租用、受贈、撿到的槍支、彈藥)、下落。

(5)違反槍支管理法的具體情形(①無配備、配置槍支、彈藥資格而持有;②配備、配置槍支、彈藥資格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拒不交出;③雖有配備、配置槍支、彈藥資格,但將槍支、彈藥攜帶依法禁止出入的場所、區域)。

(6)犯罪嫌疑人擁有配備、配置槍支、彈藥資格的,其使用槍支、彈藥的區域范圍。

(7)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情況。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的主觀狀態(①明知沒有槍支、彈藥配備、配置資格,或配備、配置資格被消除,而持有槍支彈藥;②明知槍支、彈藥被限定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持有,而超出地域范圍持有)。

(2)犯罪原因、動機(謀取非法利益、追逐享樂等)。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5.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情況。包括:

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被侵害的過程及遭受損害的情況。包括:

(1)遭受侵害的時間、地點、過程。

(2)遭受損害的情況(①人員傷亡及數量;②財物損毀及價值)。

(三)證人證言(含被害人傷亡、財產損失的情況)

1.現場目擊證人、被害人家屬及其他知情人員證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持有槍支、彈藥的時間、地點、過程。

(2)槍支彈藥的種類、特征及犯罪嫌疑人獲得槍支彈藥的具體情況。

(3)犯罪嫌疑人使用槍支的時間、次數及過程。

(4)被害人遭受侵害的過程及結果。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

2.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有關人員的證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槍支、彈藥持有資格情況。

(2)所在單位槍支、彈藥管理制度。

(3)槍支彈藥的種類、特征及犯罪嫌疑人獲得槍支彈藥的具體情況。

(4)所在單位通知犯罪嫌疑人上交槍支、彈藥的情況。

(5)犯罪嫌疑人使用槍支、彈藥法定或規定的區域范圍。

(四) 物證

1.實物物證。包括:槍支、彈藥實物等。

2.痕跡物證。包括:槍彈痕跡、指紋痕跡等。

3.涉案實物及痕跡照片。

(五)書證

1.犯罪嫌疑人配置、配備槍支、彈藥的資格證書。

2.購買槍支、彈藥的票據、存根。

3.用槍登記表、持槍申請、持槍審批手續等。

4.公務用槍花名冊、民用槍支花名冊,槍支彈藥庫賬簿等。

5.被害人遭受損害的醫療診斷結論、醫療票據等。

6.被侵害財物的購物發票、票據等。

7.同案犯之間的書信、電報、通話記錄、手機短信等聯系憑證。

8.犯罪嫌疑人有槍支、彈藥持有資格的,所在單位槍支、彈藥管理制度。

(六)鑒定意見

1.與人有關的鑒定。包括:

造成人員傷亡的法醫鑒定等。

2.與物有關的鑒定。包括:

(1)槍支、彈藥殺傷力、屬性的刑事技術鑒定。

(2)造成財產損失的估價鑒定。

(3)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技術鑒定。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槍支、彈藥藏匿場所)。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人員。

(2)現場方位、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

(3)槍支、彈藥及其他涉案物品的具體位置。

(4)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①對共同犯罪嫌疑人、槍支彈藥藏匿場所、槍支彈藥及包裝等的辨認;②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被害人、證人辨認筆錄(①對犯罪嫌疑人、槍支彈藥及包裝等的辨;②對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監控視聽資料(①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的視頻資料;②其他監控視頻)。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視聽資料(勘驗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等的錄像資料等)。

2.電子數據。包括:犯罪嫌疑人網上購買槍支、彈藥的電子數據。

(九)其他證據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①刑事判決書、裁定書。②釋放證明書、假釋證明書。③不起訴決定書。④行政處罰決定書。⑤其他證明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4.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