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什么(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什么意思?)
【裁判要旨】
原告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其依據新證據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只能按申請再審或申訴處理。
【裁判實例】
(一)案件基本事實
原告:楊庭昌,男,成年。
被告:銅仁市萬山區交通運輸局(簡稱萬山交通局)
楊庭昌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萬山交通局賠償損壞原告楊庭昌的經濟林、退耕還林山林、土地、糧田的經濟損失合計1,109,290元。其主張的事實及理由是:萬山交通局副局長姚元衛于2023年9月份組織施工人員楊秀軍、楊秀佳、楊再清等人在萬山區下溪鄉報溪村石榴山一組維修組級公路和新修公路,將楊庭昌的退耕還林地(杉木、叢木、喜樹)、經濟林(板栗、棗子樹、梨 樹、李子樹、柿子樹、石榴樹、枇杷樹等)、糧田、自留地等合法財產損壞和占用。
(二)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爭議的萬山交通局是否組織修建公路,實施違法行為侵害了楊庭昌的財產,并造成1,109,290元的損失的事實,楊庭昌僅提交了17張現場照片,但該照片僅能證明現場情況,楊庭昌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萬山交通局系修建楊庭昌所述公路的組織者或者施工者,且實施了侵害楊庭昌合法權益的行為,故該事實不予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本案中,楊庭昌主張萬山交通局修建公路,實施違法行為侵害了其合法財產,楊庭昌應當提交證據證明萬山交通局組織或者直接施工修建了楊庭昌所述公路,實施了侵害行為,但楊庭昌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存在的損失情況,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萬山交通局系原告所述公路施工的組織者、施工者,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萬山交通局實施了侵害楊庭昌財產的行為,對楊庭昌要求萬山交通局承擔賠償損壞原告經濟林,退耕還林、土地、糧田的經濟損失合計1,109,29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楊庭昌如能提供新的證據可另案起訴。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楊庭昌的訴訟請求。
(三)二審法院裁判
楊庭昌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萬山交通局承擔賠償1,109,290元的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楊庭昌在本案一、二審中,均未提交其對所主張被侵害財產具有權屬關系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其與爭執事項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規定,對其起訴應予駁回。
二審法院裁定:一、撤銷本案一審判決;二、駁回楊庭昌的起訴。
(四)該案裁判索引
一審:貴州省銅仁市萬山區人民法院(2023)黔0603民初339號民事判決。
二審: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黔06民終1527號民事裁定。
【法理分析】
(一)判決駁回訴請后能否依新證據再次起訴
這是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人們平時較少思考。正因如此,該案一審才在駁回原告楊庭昌訴訟請求的判決中表述稱:“楊庭昌如能提供新的證據可另案起訴”。然而,通過對現行法律規定的分析,對該問題可以得出與一審上述表述相反的結論。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可見,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是申請再審,而不是重新起訴。
因而,因證據不足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不能依新證據再次起訴,當事人只能申請再審。本案一審以證據不足,判決駁回原告楊庭昌的訴訟請求;同時又在說理中稱“楊庭昌如能提供新的證據可另案起訴”,該表述內容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沖突。根據法律的規定,楊庭昌即使有新證據,也不能再次起訴,只能通過申請再審解決。
(二)本案駁回起訴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
《民訴法解釋》第212條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可見,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再次起訴。
因而,二審則以楊庭昌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其起訴。而根據《民訴法解釋》第212條的規定,對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再次起訴。如此,在本案處理之后,楊庭昌再次起訴,則無障礙。如此處理,更有利于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
(三)起訴受理的第一要件為原告主體適格
對于原告起訴,首先必須判斷原告與本案是否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即原告是否適格。在本案中,原告必須是訴爭被侵權財產即相應土地、山林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使用權人。然而,訴訟中原告楊庭昌未能提交這方面的證據材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規定,楊庭昌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對其起訴應予駁回。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