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和簽訂有什么區別的區別(簽署和簽訂的區別)
一、合同“簽字或蓋章”、“簽章”、“簽字蓋章”、 “簽署”生效的區別
1.合同“簽字或蓋章”生效。簽字或者蓋章對于合同的生效,二者之間是選擇關系,要么簽字要么蓋章。也就是簽字與蓋章只要實施一個行為、具備一個條件即可達到合同生效的目的。
2.合同“簽章”生效。簽章的法律規定來源于《票據法》第七條“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對于單位而言,簽章意味著需要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對于個人而言,只需要簽字或蓋個人名章。
3.合同“簽字、蓋章”生效。簽字、蓋章中的頓號是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其前面的“簽字”與后面的“蓋章”是并列詞組,表示簽字和蓋章是并列關系,只有在簽字與蓋章均具備的條件下,該協議才能生效。
4.合同“簽字蓋章”生效。我們通常理解“簽字蓋章”與“簽字、蓋章”具有相同含義,即需要簽字并蓋章合同才生效,但最高院的判例并未完全支持這一觀點,認為即使在僅有簽字或僅有蓋章的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簽字或蓋章的行為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般認定合同有效。
5.合同“簽署”生效。簽署并沒有特定的簽字或蓋章的含義,我們理解只要滿足《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即為“簽署”,即根據《合同法》第32條和44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并自成立時生效。也就意味著,約定簽署生效的合同只需要滿足一個條件即可,與“簽字或蓋章”生效具有相同含義。
二、簽字、蓋章相關問題
1.關于 “個人簽名”須注意的問題
(1)需要使用與其身份證相同的姓名和文字,避免爭議。
(2)簽名須清晰、可識別,盡量采用楷書,不要使用藝術簽名、草書等書法體簽名。
(3)簽名時需要用不褪色,無法修改的簽字筆簽署。
2.關于“個人名章”須注意的問題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自然人的個人名章等同于他的簽字,因此和簽字具有相同效力。但需要注意幾點:
(1)私章沒有登記備案的要求,對外不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2)私章是與人分離的,不像簽名因個人筆跡有別而“字如其人”,故蓋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難以確定。
(3)私章容易偽造,當事人可能因此主張對方所述完全與己無關。
因此,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認該私章為其所有時,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應當舉證證明該枚私章為對方所有以及蓋章的行為為對方所為或對方委托他人所為。
3.關于“按手印”
現代社會一般不會單獨使用,除非當事人不會寫字,按手印的好處在明確身份。在司法實踐中,最為慎重的選擇就是簽名與按手印的結合,簽名是個人自然的書寫流露,是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可也有行為人事后不認可他人代簽的情況。而按手印雖不易識別,但其確定身份的作用某種程度上可一舉定紛爭,因此,簽名與按手印相結合能互取其長,互補其短,是規避風險的實用性選擇。
4.關于法定代表人簽字
如果一個合同約定簽字或蓋章生效,理論上法定代表人簽字就具有約束法人本人的效力,但是為避免無法區分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是代表其本人簽字合同還是代表法人簽字合同,建議雙方當事人進一步明確約定簽名主體的身份,是作為法定代表人,還是個人,亦或兩者兼具。而如果是作為法定代表人,最好還要加蓋公司公章。
三、特別提示
由于現實生活的紛繁復雜,當事人往往不能準確理解簽字蓋章、簽字或蓋章等表述的真實內涵。法院也不會僅僅因為合同不完全滿足簽字、蓋章等形式要件就判令合同無效。并且《合同法》第37條也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最終認定合同效力還是需要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及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程度,由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來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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