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抵銷權是否合理確認(破產抵銷權是否合理確定)
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往往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的情形。在破產程序中,哪些主體可以行使抵銷權?適用抵銷權的互抵債權債務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抵銷權的生效應該通過什么樣的程序來確定?這些問題都直接關系到抵銷權在整個破產程序中的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若干規定(二)”),筆者將在下文中對抵銷權的行使問題進行梳理和分析,以供參考。
【破產抵銷權行使的主體】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撤銷。《企業破產法》若干規定(二)第四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行使抵銷權,應當向管理人提出抵銷主張;管理人不得主動抵銷債務人與債權人的互負債務,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由此可見,抵銷權行使的主體為債權人及管理人,但管理人行使抵銷權的條件是行使撤銷權能夠使債務人財產受益,否則管理人不得主動抵銷。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破產法》中的“債權人”這一法律主體該如何界定?凡是主張對債務人享有權利的主體即可,還是需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申報及審查程序方可確認其“債權人”身份?對此,司法實踐中,法院的裁判意見是債權人的身份應經債權申報、審查等破產程序方能予以認定,也就是說只有經過破產程序的認定,債權人才有權利主張抵銷權。如債權人的身份未經債權申報、管理人審查、債權人會議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等程序予以確定,則其行使抵銷權的主體條件不能滿足,抵銷權亦無法行使。
【破產抵銷權行使的條件】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破產受理后,不能另行取得債權用于抵銷】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時,債權人對債務人形成的債務原則不能抵銷】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時,債務人的債務人對債務人取得的債權原則上不能抵銷】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企業破產法》若干規定(二)第四十三條規定,債權人主張抵銷,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2.破產申請受理時,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3.雙方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受理時視為到期。在一般的民事活動中,債權只有在其清償期屆滿時才予以清償,但是由于破產程序是一種概括式集體清償程序,如果將未到期的債權不作為到期債權一并納入破產程序予以申報和清償,破產程序終結后,該債權人的債權將得不到合理清償,這明顯不符合破產法立法初衷。對于抵銷權行使的過程中,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也是一樣的原理。根據破產程序概括性集體清償的目標,雙方互負債權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等的不同,也并不會影響抵銷權的實現。
【破產抵銷權的生效方式】
在抵銷權的生效問題上,存在管理人確認生效及管理人提起異議訴訟后生效兩個方面。
【管理人確認生效】《企業破產法》若干規定(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人提出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后,經審查無異議,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提起異議訴訟后生效】《企業破產法》若干規定(二)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管理人對抵銷主張有異議的,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者自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銷無效訴訟請求的,該抵銷自管理人收到債務抵銷通知之日起生效。
【結語】
抵銷權是經《企業破產法》及《企業破產法》若干規定(二)確定的一種法定權利,需經債權人主體界定、條件審核、生效程序等一系列條件滿足后得以實現。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抵銷權糾紛在破產糾紛中的占比很小,但也出現了如“擔保追償權”能否適用破產抵銷的情形,筆者也將在后續結合司法案例對該問題進行整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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