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立案標準(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立案判多久)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第312條規定的罪名,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對原有條文進行的修改,2007年最高法和最高檢發布了《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確定了這一罪名。本文將以表格的形式,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關司法解釋進行梳理總結,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量刑指導意見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進行梳理,以期對該罪名進行較為直觀的呈現。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表現形式和構罪情節
《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罪名表現形式主要是主觀上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客觀上實施了窩藏、轉移等行為。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情節的認定,以及與相關犯罪的區分
該罪名是財物犯罪的下游犯罪,一般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類犯罪的下游犯罪。但要與注意與上游犯罪相區分。
實施盜竊等上游犯罪的,繼而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的,一般采取吸收原則,不予認定掩隱犯罪。若實施掩隱犯罪行為事前與上游犯罪同謀的,則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以共犯處理。若實施掩隱犯罪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則構成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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