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全文內容是什么意思(選舉法全文內容是什么)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設區的市、濟源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第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駐豫部隊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八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經費,省、設區的市財政應當給予補助。
第二章選舉機構
第九條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工作機構負責辦理選舉事宜。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選舉委員會設立辦事機構,負責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具體事宜。
選區設立七至十人組成的選舉工作領導小組,作為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主持本選區的選舉工作。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的組成人員,由選舉委員會任命。選區內劃分若干選民小組,由選民推選組長一人,副組長二至三人。
街道辦事處和劃分兩個以上選區的單位,可以成立選舉工作指導組,其組成人員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十條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選舉委員會由本級黨委、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團體和有關部門的相關負責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若干人,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鄉、民族鄉、鎮選舉委員會由本級黨委、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的相關負責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辭職的,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和公告,并根據需要任命新的組成人員。
第十一條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檢查、指導選舉工作,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二)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三)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印發選民證、選票、委托書和其他有關選舉資料;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作出決定;
(四)了解核實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五)確定選舉日期;
(六)主持投票選舉;
(七)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八)選舉工作結束后,做好文書、資料的整理歸檔,并向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選舉工作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第三章代表名額和分配
第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名額執行。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基數為二百四十名,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千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六百五十名。
第十四條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人口居住分散的縣,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五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鄉、民族鄉、鎮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四十五名;人口居住分散的鄉、民族鄉,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選舉法》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選舉法》確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后,不再變動。如果由于行政區劃變動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依照《選舉法》重新確定。
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情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重新確定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二十日內將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情況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十日內將變動情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第十九條駐當地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選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同省軍區、軍分區、當地駐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協商確定。
第四章選區劃分
第二十條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
選區的劃分,應當便于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舉的組織工作,便于選民了解代表,便于代表聯系選民和接受選民監督。
第二十一條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第二十二條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第二十三條選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農村以行政村為單位劃分選區,人口較少的行政村也可以聯合劃分選區;城鎮以若干個居民委員會為單位聯合劃分選區,人口總數足以產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居民委員會也可以單獨劃分選區;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口總數足以產生一至三名代表的,可以單獨劃分選區,人口數不足以產生一名代表的,也可以若干個單位或者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聯合劃分選區。
第二十四條選舉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農村以行政村為單位劃分選區,居住分散或者人口較少的山區,也可以由相鄰的幾個行政村劃為一個選區;城鎮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劃分選區;鄉、民族鄉、鎮的機關和所屬單位可以和鄰近的居民委員會聯合劃分選區,人口較多的也可以單獨劃分選區。
第二十五條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同步進行的,應當按照便于選舉的原則,處理好縣鄉兩級選區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駐在鄉、民族鄉、鎮行政區域內的不屬于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只參加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參加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下屬機構分散數地的,應當分別參加所在地的選舉。
第二十七條各地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區內選民的參選工作由開發區所在地的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鄉、民族鄉、鎮負責,開發區協助做好工作。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開發區選舉工作的指導與協助。
第五章選民登記
第二十八條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對選民登記后有遷入、遷出、參軍、復轉、死亡等變動的,應當予以補登或者除名。
如因特殊情況推遲選舉日期,投票選舉前,應當再次核對確認選民名單。
第二十九條選民的年齡計算,以當地選舉日為截止日。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以戶口簿記載的時間為準。
第三十條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應當發給選民證。
第三十一條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二條每個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進行選民登記。具體規定如下:
(一)選民一般在戶籍所在地的選區登記;
(二)戶籍不在本地、現居住在本地的人員,原則上在戶籍所在地參加選舉,取得戶籍所在地的選民資格證明后,也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登記,享有與現居住地選民同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出國探親、學習、講學、訪問、考察、援外等人員,在選民登記期間不能回國的,可以委托親屬代為辦理登記,也可以通過互聯網、信函等方式辦理登記;
(四)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
(五)外出一年以上下落不明的人員,暫時不予登記,若在選舉日前返回的,應當予以補辦登記手續;
(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在校學生,一般在所在單位和學校進行登記;
(七)離退休干部、職工一般在戶籍所在地進行登記,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憑選民資格證明在原工作單位或者現居住地進行登記;
(八)駐市區的縣級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應當在縣里登記,駐市區的職工家屬,戶籍在市區的,應當在市區登記;
(九)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工作的,參加軍隊選舉;
(十)其他人員和依法準予行使選舉權利人員的選民登記,由選舉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依法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六章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三十四條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當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省、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當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六條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后,將代表候選人的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符合《選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根據《選舉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于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三十八條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代表團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或者委托選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三十九條公民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七章選舉程序
第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四十二條在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在選舉日前五日,各選區應當再次公布選舉日期、時間、地點;
(二)認真核實選民人數,對選民名單有變化的,應當及時補正、公布;
(三)在選舉日因故不能參加投票的選民,各選區應當事先逐人登記,澄清委托投票人數;
(四)在流動票箱投票的選民,各選區應當事先逐人登記,澄清流動票箱投票選民人數;
(五)統一印制選票,選票上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姓名筆劃為序;
(六)制作票箱,布置好投票站或者選舉大會會場,并設立秘密寫票處;
(七)組織、醞釀投票選舉的監票人員和計票人員,確定投票選舉的工作人員,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四十三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選舉委員會應當以設立投票站方式為主組織投票選舉,投票站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第四十四條在投票站投票,應當規定投票站地點和范圍,以及在本站投票的選民名單;選舉辦法和監票人、計票人名單應當提前印發各選民小組討論并通過;投票時,由監票人當眾檢查票箱,并向選民講解選舉注意事項;投票結束后,開箱驗票,確認選舉有效后密封送選區計票處。
召開選舉大會投票,應當由選舉委員會委派的人員主持,并向到會選民報告登記人數和實到人數,宣布代表候選人名單,民主通過選舉辦法和監票人、計票人名單;投票時,由監票人當眾檢查票箱,并向選民講解選舉注意事項;投票結束后,開箱驗票,確認選舉有效后密封送選區計票處。代表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主持本選區的投票選舉。
在流動票箱投票,流動票箱應當由選舉委員會統一制作,使用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票人員負責;在流動票箱投票的選民,由選舉委員會登記造冊,本人在登記名冊上簽名或者蓋章;投票結束后,由監票人員封閉票箱,送選區計票處。流動票箱投票必須在本選區計票前完成。
第四十五條下列人員參加選舉,由選舉委員會和執行監禁、羈押、拘留的機關共同決定,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參加選舉: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
(三)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第四十六條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鄉、民族鄉、鎮的各選區投票時間,應當在選舉日內進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推遲選舉的,須經選舉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七條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第四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畫寫選票時,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為畫寫。
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九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五十條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五十一條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五十二條投票結束后,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
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選舉法》的規定確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當選代表名單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第五十四條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五十五條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名額相等。
補選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分別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并派人到選區具體組織補選事宜。選區應當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對變動的進行補正。經選民協商確定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三日以前公布。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補選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對補選產生的代表,依照《選舉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第八章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五十六條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五十七條對于選舉中涉嫌違法行為的,選民可以向本級或者上一級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舉、控告,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收到檢舉、控告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審查工作,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對于選舉中涉嫌違法行為的,選民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檢舉、控告,公安機關在收到檢舉、控告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審查工作,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在選舉中涉嫌違法行為的,選民可以直接向監察機關檢舉、控告,監察機關在收到檢舉、控告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審查工作,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檢舉、控告經查證屬實的,受理機關可以按照規定對檢舉控告人予以獎勵。
第五十八條主持選舉的機構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或者責成有關機關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細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23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的《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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