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者應在時效期限內及時行使權利,避免超出仲裁時效。

一、相關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3]5號)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二、相關案例

(一)上海某公司與宋某勞動合同糾紛(2023)滬0112民初15323號

本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原告于2023年8月5日解除了被告的勞動合同,仲裁時效期間應從當日開始起算。而原告遲至2023年12月15日方才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被告賠償其相關損失。現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提出本案請求時存在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故原告的請求事項,顯已超過仲裁時效。本院采信被告有關原告主張已超仲裁時效之觀點,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宋某與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2023)滬0104民初3051號

本院認為,雙方勞動關系于2023年3月23日終止,而宋某于2023年8月19日方申請勞動仲裁,現有證據未能證明宋某存在導致仲裁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故宋某關于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23日獎金的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本院不予支持。

(三)宋某與上海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2023)滬0117民初2042號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的主張是否已過時效。本案中,被告每月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原告工資至2023年4月,且被告明確之后雙方再無任何關系,原告對此雖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2023年4月之后仍為被告提供勞動并由被告支付工資。況且,原告于2023年3月1日起與璽智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確認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與璽智公司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原告理應知曉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就此終止。現原告陳述于2023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且原告無其他證據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形,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資及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已過一年時效,本院不予支持。

三、總結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根據該條第三款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需要注意的是,該種情形下,勞動者應當保留好時效中止的相關證據,并在中止事由消除后及時行使權利。

此外,根據該條第四款的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可見,勞動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別仲裁時效。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適用特別仲裁時效,即其仲裁時效不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