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和合同,其解除權的行使不盡相同,合同解除也伴隨著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隨著《九民紀要》和《民法典》的頒布實施,關于合同解除權的許多問題更加明確,筆者從實務角度,結合《九民紀要》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合同解除問題進行梳理和分析。

一、合同解除的分類

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關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6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一)債務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解除權人負有的債務如尚未履行便因解除權歸于終結,這是解除權人所要追求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解除制度最基本的功能的體現。解除的相對人所負的債務如仍有尚未履行的,當然也因解除而歸于終結。

(二)債務已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恢復原狀或釆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賠償損失

當債務已經履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為恢復原狀或者補救措施并賠償損失,而恢復原狀和補救措施這兩個選擇是并列的,是二選一的,具體適用哪種情況,要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來確定,總的來說,能恢復原狀的即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則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1. 履行情況

所謂“根據履行情況”,是指根據履行部分對合同債權的影響。

? 如果解除合同后,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對債權人根本無意義,可以請求恢復原狀;

? 如果根據合同履行狀況無法恢復或不容易恢復(例如標的物已經損毀無法直接返還的),或當事人在清理條款或解除協議中有補救措施的約定的,或債權人的利益不是必須通過恢復原狀才能得到保護的,不必恢復原狀,可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即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等。

2. 合同性質

所謂根據“合同性質”,是指根據合同標的的屬性。

?以金錢給付為標的的,當事人應當返還所取得的給付。

? 繼續性的合同,無法恢復原狀。繼續性合同主要包括:(1)以使用標的為內容的連續供應合同。比如水、電、氣的供應合同,對以往的供應不可能恢復原狀;租賃合同一方在使用標的后,也無法就已經使用的部分作出返還。(2)以行為為標的的合同。比如勞務合同,對于已經支付的勞務,很難用同樣的勞動者和同質量的勞務返還。(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已經轉讓給他人,如果返還將損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許將已辦理的委托事務恢復原狀,就意味著委托人與第三人發生的法律關系失效,將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

3. 恢復原狀

? 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可按解除當時該物的價款返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種、同類、同量的物返還。

? 恢復原狀還包括:(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用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3)因受領并保管標的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4)因返還此前受領的標的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具體到個案中,應否采取恢復原狀的救濟手段,要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而定。

4. 其他補救措施

恢復原狀與補救措施根據條文的規定來看是二選一的關系,如果不能恢復原狀的,則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一般是指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等。

5. 賠償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58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該規定,合同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 實際損失是指當事人信賴合同能夠履行并得到履行利益所提前支出的費用或財產因違約遭受的損失。對實際損失的賠償是為了使得合同相對方恢復到締約前的經濟狀態。

? 可得利益是指如果合同按照約定履行當事人原本應當得到的經濟利益,包括當事人的締約費用、履約準備費用必要交易成本(信賴利益,包括兩方面,一是客觀的費用支出損失、二是機會損失,因信賴對方而致喪失的與第三人另行訂立合同機會的損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必須扣除解除權人因被免除債務或者請求返還已為給付而得到的利益,即進行損益相抵。(韓世遠《《合同法總論》480頁)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是為了使當事人達到合同如約履行后本應該達到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