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圖創意與多位攝影人,聊到著作權轉讓的問題,發現有不少人對著作權這類無形資產的轉讓存在一些疑問,尤其是納稅這塊問題。河圖創意就幾個熱點問題給大家聊一聊。

著作權(也叫版權)作為知識產權作一部分,并不具有實物形態。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版權是可以進行有償轉讓的,它表明版權是可以通過交易來獲取經濟利益。所以,也有人將版權稱之為創意經濟的“貨幣”。

既然轉讓版權可以獲得經濟收入,那么轉讓版權就屬于增值稅征稅范疇。根據財稅〔2023〕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增值稅。因此,在增值稅上,個人不論是轉讓版權的使用權還是所有權,其取得的經濟所得均可免繳增值稅。

如果是個人轉讓其作品版權的使用權,需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計稅方法為:個人轉讓所得在4000元及以下者,須納稅800元;如果高于4000元,按20%收取納稅額。同時,個人還需要交納印花稅,稅額為所轉讓版權合同中表明金額的0.5‰。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著作權,免繳營業稅。

如果是企業轉讓版權的使用權,則按銷售無形資產稅目繳納增值稅,稅率11%;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版權的使用權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轉讓所產生的費用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相應的稅費在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形成的所得與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