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怎么處理判幾年(網絡侵犯名譽權怎么處理)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6日訊 阿秀與阿萍是同一個小區的業主。小區的業主代表為方便小區居民溝通,建立了一個有29個成員組成的微信群。阿萍公公曾任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
今年2月5日,阿萍公公提出辭去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一職。阿秀看到辭職信息后,在小區微信群里發信息稱阿萍公公素質低等言語。阿萍因不滿阿秀對其公公的評價,便在群里回復阿秀:“要講到素質,沒有比得上你了吧……敗壞小區風氣,也敗壞社會道德風氣……”“有誰不知道你的風光史啊……”等帶有侮辱性的言語。
3月5日,阿秀向武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萍消除影響、在小區群里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法院審理:
侵犯名譽權 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第九百九十一條、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名譽權屬于人格權中的一項權利,是指公民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小區微信群是為了小區居民之間方便聯系和溝通的群組,阿秀、阿萍在微信群里發表的言論應當與小區居民生活相關,文明用語,禮貌用語。但從倆人在微信群里發表的內容看,阿萍針對阿秀發布帶有侮辱性語言,降低了阿秀的社會評價,損害了阿秀的名譽,侵犯了阿秀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九百九十五條、第九百九十八條規定,阿秀要求阿萍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但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阿萍賠償阿秀精神損失費20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吸收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對名譽權保護制度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對包含名譽權的人格權單設一編,并將“名譽權和榮譽權”單設一章,還新增了對名譽的解釋、將名譽權含義具體化,并明確了侵害包括名譽權在內的人格權民事責任的相當性與替代性公布執行方式,體現了立法者對于人格權及名譽權制度的高度重視。
隨著微信、微博等自媒體平臺的普及和應用,“人人都有麥克風”,可以隨時隨地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但自身權利的邊界即義務,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在網絡空間發表言論時,也應當做到對法律心存敬畏,對他人心存尊重,文明有度地發表言論,不能逾越言論自由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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