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載自中華商標雜志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下稱“2023年新規”)。新規相比于2009年《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下稱“2009年舊規”),基本保持穩定,同時體現了如下積極變化。

大幅縮短商標質押登記辦理周期

商標質押是商標權實現資產價值功能非常重要的方式之一,為注冊人在融資借款或其他合同履行擔保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商標質押交易中,質押登記對于質押雙方而言,特別是質權人而言意義重大,需要及時、完整地順利完成質權登記。

2009年舊規規定,登記機關(原商標局),應自商標質押登記申請受理之日(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質押雙方當事人發放《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該期限屬于登記機關,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申請人作出的莊嚴承諾,登記機關也自然受到該規定的約束。在此之前,原商標局(含有質押登記業務的駐外受理窗口),可以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商標質押登記申請(材料補正期限不計算在內),多數可以在更短期限內完成,部分登記申請甚至可以做到當日申請,當日受理并完成登記。對于商標質押變更登記、延期登記、注銷登記申請,2009舊規沒有明確規定辦理的時限。

2023年新規將商標質押登記完成的最長期限,大幅壓縮至2個工作日(自登記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商標質押登記事項變更申請、登記期限延期申請、注銷登記申請,也要求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并通知申請人(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于申請人而言,這是極大的利好,再也不用著急忙慌地去申請優先辦理了。如此開放大膽地承諾,既體現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敢于擔當的務實作風,也得益于近年來商標工作的信息化、電子化所取得的豐碩成果。

優化完善了登記程序問題

2009舊規里,商標質押登記程序問題規定較少。實務中,筆者曾經辦理過大量的商標質權登記業務,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人的質押登記資料后,通常沒有也不會向申請人出具接受材料的回執單或受理單,但會要求申請人預留聯系方式(包括郵寄地址)。登記審核中,工作人員如發現登記申請資料不完整或有其他瑕疵,會以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或申請人的代理人,以下同)補正;如資料符合要求,則在承諾期限內完成質權登記,并通知申請人領取《《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部分登記證會按申請人預先選定并預留地址郵寄。

2023新規里,國家知識產權局優化完善了登記程序問題,主要包括:

1.在第七條中,視為放棄質權登記申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通知申請人,但2009舊規里規定的是“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刪掉“書面”二字,筆者推測應該是基于效率考慮,也是大幅壓縮登記辦理時限的應然要求。當前的通信技術條件,相比十多年前,確實是今非昔比,具備了高效通知的物質技術條件。

2.在第八條中,規定了“不予登記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程序設計上的點滴進步,都會讓申請人覺得非常周到且暖心,當事人明明白白知道了為什么不予登記,也增進了登記機關與申請人之間的相互理解,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3.第九條中,規定了“撤銷登記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當事人。”商標質權登記被撤銷,對于質押登記雙方特別是質權人事關重大。新規如此安排,會減少或避免質權人的擔保損失,可以在獲知商標質權登記撤銷后,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4.在第十二條中,規定了“主債權未能按期實現,雙方又未能達成有關延期協議的,質權人可以出具相關書面保證函,說明債權未能實現的相關情況,申請延期。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延期登記的,應當通知出質人。”質權人單方申請延期登記,對于商標出質人屬于不利情形,影響商標再次質押或者許可、轉讓等處分行為。新規設置了通知程序,有利于出質人及時獲知延期登記情形并采取維護自身權益的必要措施。

5.在第十三條中,規定了“注銷登記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商標質押登記注銷,將直接導致商標質權終止,對于商標質權人而言影響重大。注銷登記申請一旦發生出質人單方偽造注銷登記申請文書等情形,將直接危及質權人質權及其所擔保的主債權實現問題。新規設置了注銷登記通知程序,便于質權人核實注銷登記申請是否真實,一旦確認不真實,質權人可以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請撤銷注銷登記)。

完善并規定了新的登記措施

根據商標質押登記的實務需求,2023年新規設置了新的登記措施,主要包括:

1.關于共有商標質押。新規明確要求,共有商標辦理質權登記的,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即便另有約定,共有人的代表人在辦理質押登記申請時,也應當書面提供有關約定。

2.關于申請人承諾書。新規要求申請人在申請質押登記時,簽署承諾書,對質押登記所涉事項及其有關文書資料的真實性負責。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質押登記中的具體體現,有利于減少或避免虛假質押登記情形。

3.關于質權人單方申請延期登記。按照2009年舊規,商標質權登記延期申請需要質押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但實務中會發生質權登記期限將屆滿,但質押擔保的主債權尚未實現,質權人提出延期登記申請而出質人不配合,這將危及質權人的質權利益。新規第明確規定“主債權未能按期實現,雙方又未能達成有關延期協議的,質權人可以出具相關書面保證函,說明債權未能實現的相關情況,申請延期”,同時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延期登記的,應當通知出質人。

4.關于重新核發質權登記證。2009年舊規規定,申請人辦理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或者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加注發還還不如重新核發便捷,且當事人有時會遺失登記證而無法加注。所以,2023年新規第十二條僅僅規定了重新核發《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刪去加注發還規定, 減輕了當事人的負擔。

5.關于商標質權登記信息查詢方式。按2009年舊規,原商標局設立質權登記簿,供相關公眾查閱。紙質查閱方式,不便于公眾查閱,且登記機關因受理查閱申請而增加了人力物力成本。隨著商標工作的數據化、信息化、電子化,電子公告查詢更加有利于公眾查詢,也減輕了登記機關的工作負荷。鑒于此,新規第十五條規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注冊商標質權登記的相關信息進行公告”。

筆者的思考與建議

商標質押2023年新規,參照并移植了《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2010版本)部分規定,但筆者認為如下方面,還可以更加完善且明確:

1.關于規定的旨意。應增加并突出“保障債權的實現,規范商標權質押登記”部分,2023年新規里規定的較為宏觀。增加后與專利質押登記辦法保持一致。

2.關于質押物名稱。應統一質押物的名稱為“注冊商標專用權”,包括質押登記申請文書、質權登記證,這樣便于統一公眾認識,避免產生歧義或誤導性認識(非注冊商標,法理上和實際操作上均沒法單獨辦理質押登記)。

3.關于質權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應當記載主債務履行期限,質權登記期限是質押雙方當事人,特別是質權人無法準確預測和把控的。新規還延續規定“質權登記期限屆滿后,該質權登記自動失效。”。商標質權是否失效,并不能因為質權登記期限屆滿而自動失效,而是根據主債權履行情況、訴訟失效等因素確定。所以關于商標質權登記期限的規定,從法理上值得研究斟酌并適當修改。反觀專利質押登記辦法,并沒有規定“質權登記期限”,而要求登記的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4.程序上更加明確。新規關于商標質押登記程序問題,已經有非常大的改進。筆者希望在此基礎上,參照專利質押辦法,更進一步或者實務中更加明確具體。主要表現在:(1)、登記機關接受申請人的質押登記申請材料,應出具書面的受理回執單并記載接受材料明細清單,目前專利質押登記是這么操作的;(2)、不予登記、撤銷登記、注銷登記應向質押雙方提供書面通知書,新規沒有明確規定且實務中沒有這么操作,而專利質押登記是這么操作的。

附-商標質押新舊規定對比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

(2023)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

(2009)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注冊商標專用權無形資產的價值,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商標專用權無形資產的價值,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負責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權登記。質權登記申請應由質權人和出質人共同提出。質權人和出質人可以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應當委托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商標局辦理質權登記。質權登記申請應由質權人和出質人共同提出。質權人和出質人可以直接向商標局申請,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應當委托代理機構辦理。 第三條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出質人應當將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辦理質權登記。質權合同和質權登記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出質的商標注冊號。共有商標辦理質權登記的,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條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出質人應當將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辦理質權登記。質權合同和質權登記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出質的商標注冊號。 第四條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申請書》;

(二)主合同和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

(三)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

(四)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上述文件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翻譯單位和翻譯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四條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

(四)直接辦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五)出質注冊商標的注冊證復印件;

(六)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評估報告。如果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已就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達成一致意見并提交了相關書面認可文件,申請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翻譯單位和翻譯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五條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出質人、質權人的姓名(名稱)及住址;

(二)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注冊商標的清單(列明注冊商標的注冊號、類別及專用期);

(五)擔保的范圍;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出質人、質權人的姓名(名稱)及住址;

(二)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注冊商標的清單(列明注冊商標的注冊號、類別及專用期);

(五)擔保的范圍;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受理并登記。質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國家知識產權局自登記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放《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出質商標注冊號、被擔保的債權數額、質權登記期限、質權登記日期。 第六條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為登記日期。商標局自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放《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出質商標注冊號、被擔保的債權數額、質權登記期限、質權登記日期。 第七條質權登記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并允許其在30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符合要求的,視為其放棄該質權登記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質權登記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并允許其在30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符合要求的,視為其放棄該質權登記申請,商標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登記:(一)出質人名稱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檔案所記載的名稱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證實其為注冊商標權利人的;

(二)合同的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注冊商標專用權已經被撤銷、被注銷或者有效期滿未續展的;

(四)注冊商標專用權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不予登記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登記:(一)出質人名稱與商標局檔案所記載的名稱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證實其為注冊商標權利人的;

(二)合同的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商標專用權已經被撤銷、被注銷或者有效期滿未續展的;

(四)商標專用權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第九條 質權登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撤銷登記:(一)發現有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質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

(三)出質的注冊商標因法定程序喪失專用權的;

(四)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

撤銷登記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當事人。 第九條質權登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應當撤銷登記:(一)發現有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質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

(三)出質的注冊商標因法定程序喪失專用權的;

(四)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 第十條質權人或出質人的名稱(姓名)更改,以及質權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數額變更的,當事人可以憑下列文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

(二)主債權數額變更的,雙方簽訂的有關的補充或變更協議;

(三)申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

(四)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出質人名稱(姓名)發生變更的,還應按照《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變更注冊人名義申請。 第十條質權人或出質人的名稱(姓名)更改,以及質權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數額變更的,當事人可以憑下列文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協議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五)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托書;

(六)其他有關文件。

出質人名稱(姓名)發生變更的,還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商標局辦理變更注冊人名義申請。 第十一條因被擔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長、主債權未能按期實現等原因需要延長質權登記期限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應當在質權登記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請辦理延期登記:(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書》;

(二)當事人雙方簽署的延期協議;

(三)申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

(四)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主債權未能按期實現,雙方又未能達成有關延期協議的,質權人可以出具相關書面保證函,說明債權未能實現的相關情況,申請延期。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延期登記的,應當通知出質人。 第十一條因被擔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長、主債權未能按期實現等原因需要延長質權登記期限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應當在質權登記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請辦理延期登記:(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當事人雙方簽署的延期協議;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五)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托書;

(六)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辦理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或者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后,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個工作日內重新核發《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第十二條辦理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或者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后,由商標局在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第十三條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需要注銷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可以持下列文件辦理注銷申請:(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注銷申請書》;

(二)申請人簽署的相關承諾書;

(三)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注銷登記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

質權登記期限屆滿后,該質權登記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需要注銷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可以持下列文件辦理注銷申請:(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注銷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當事人雙方簽署的解除質權登記協議或合同履行完畢憑證;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五)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

理委托書;

(六)其他有關文件。

質權登記期限屆滿后,該質權登記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遺失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補發。 第十四條《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遺失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注冊商標質權登記的相關信息進行公告。 第十五條商標局設立質權登記簿,供相關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反擔保及最高額質權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反擔保及最高額質權適用本規定。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工商標字〔2009〕182號)同日起不再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標字[1997]第127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