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圖為發布會現場。胥立鑫 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3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6次會議、2023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12月30日

法釋〔2023〕24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6次會議、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

(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四)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六個月以上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且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

(五)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的;

(二)造成重度殘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五)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別嚴重的后果。

第五條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第七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六個月以上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且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

(五)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九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體健康,被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因危害人體健康,被國務院有關部門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的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等名單上的物質;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質。

第十條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綜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食品質量、進貨或者銷售的渠道及價格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除外:

(一)長期從事相關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行業,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義務的;

(二)沒有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銷售的相關食品來源的;

(三)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或者銷售且無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關部門發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預警的情況下繼續銷售的;

(五)因實施危害食品安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又實施同種行為的;

(六)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一條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證據證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但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四)提供廣告宣傳的;

(五)提供其他幫助行為的。

第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改換包裝等方式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用農產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生產、銷售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在畜禽屠宰相關環節,對畜禽使用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八條實施本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虛假宣傳,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銷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詐騙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條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同時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構成前款規定的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一般應當在生產、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

第二十二條對實施本解釋規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依法適用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

對于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

第二十四條“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據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地市級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具的書面意見,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必要時,專門性問題由省級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本解釋所稱“二年內”,以第一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與又實施相應行為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

第二十六條 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公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2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一、《解釋》修訂的背景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強調要以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民生之所系就是司法責任之所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23年至2023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萬余件,判決人數5.2萬余人。此外,還依法審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等刑事案件。

我國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中向好,但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人民群眾反映強烈。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23年解釋》),該解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護人民群眾飲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2023年以來,《食品安全法》3次對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進行修訂完善。此外,《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食品監管瀆職罪作出修改。同時,隨著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斷翻新,新型犯罪層出不窮,司法實踐中對相關案件定性和處罰標準存在較大爭議。在這樣的背景下,《2023年解釋》亟需進行相應修訂完善,以便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適應司法實踐需要。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啟動《解釋》修訂工作,前后歷時4年多時間,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梳理,經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研究論證,對解釋稿多次進行修改完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6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本《解釋》。

修訂發布《解釋》意義重大。修訂《解釋》是最高司法機關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現實要求。《解釋》通過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一步嚴密了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為打擊相關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將更加充分發揮刑法對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二、《解釋》修訂的原則

1.堅持繼承發展,適應實踐需要。《解釋》適應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需要,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并與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等相關食品法律法規相銜接,在堅持《2023年解釋》確定的定罪量刑處理原則的基礎上,進行修訂完善。

2.嚴密刑事法網,依法從嚴懲處。《解釋》體現從嚴懲處的政策導向,如通過規定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懲處,加大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鏈條保護力度;通過規定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為的懲處,實現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護,為打擊相關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確的適用法律依據;通過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等,加大從嚴懲處力度。

3.突出問題導向,破解司法難題。《解釋》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司法實踐中需要迫切解決的突出問題,如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案件的定性和處罰標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認定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規范法律適用。

4.區分案件性質,實現精準打擊。《解釋》在堅持依法嚴懲的同時,強調精準打擊,如對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的懲處,充分考慮不同種類藥物的差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適用不同罪名打擊此類犯罪,既滿足打擊此類犯罪的現實需要,也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三、《解釋》修訂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計二十六條,主要對六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訂。

(一)加強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的保護力度。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基于生理特點,往往對食品安全有更高要求,也更容易受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解釋》規定了多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將“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體食品安全的特殊保護。

(二)依法懲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騙取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利用銷售保健食品詐騙財物的現象較為突出。該類行為性質惡劣,特別是針對老年人實施的保健食品詐騙違法犯罪令人深惡痛絕。對此,《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銷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詐騙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依法懲治食品相關產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為。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直接影響食品安全。對此,《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別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四)依法懲治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行為。生產、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較高食品安全風險和社會危害性,因此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明令禁止。為依法懲處此類犯罪,《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實施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依法懲治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等行為。司法實踐中,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等違法犯罪問題突出,此類行為屬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嚴重威脅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亟待規制。據此,《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實施此類行為,可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六)依法懲治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擊難題,明確法律依據,統一法律適用,《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在畜禽屠宰相關環節,對畜禽使用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此外,《解釋》還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認定等問題作出規定。

 

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目錄

案例一:張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用工業甲醛清洗凈水設備致桶裝飲用水含有甲醛成分

案例二:張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無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鵪鶉蛋致百余人食源性疾病

案例三:張某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為非法牟利給待宰生豬打藥注水

案例四: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劉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銷售超過保質期的烘焙用乳制品200余噸

案例五:崔某等非法經營及陳某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向食品生產企業銷售工業明膠用于加工皮凍

案例六:陳某某詐騙案

——采用冒充專家診療、偽造體檢報告、虛假宣傳等手段針對老年人實施保健食品詐騙

案例一:張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用工業甲醛清洗凈水設備致桶裝飲用水含有甲醛成分

簡要案情

2023年起,被告人張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山東省日照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封閉院落內,用購進的兩套凈水設備生產桶裝飲用水(純凈水)并對外銷售。2023年3月6日,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張某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生產、銷售桶裝飲用水,且所生產的桶裝飲用水經檢測菌落總數超標,遂對張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此后,張某某仍繼續非法生產、銷售桶裝飲用水。因其中一套凈水設備不帶殺菌消毒功能,張某某遂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工業甲醛對凈水設備進行清洗殺菌。2023年3月4日,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與市公安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張某某經營的水廠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在生產車間內提取1個甲醛溶液瓶。經鑒定,該甲醛溶液瓶內液體檢出甲醛成分,含量為264350mg/L;該水廠水井內的原水未檢出甲醛成分;抽檢的兩種桶裝飲用水中甲醛含量分別為0.05mg/L和0.08mg/L。

裁判結果

山東省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未按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即擅自生產、銷售桶裝飲用水,且在生產過程中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毒劑清洗凈水設備造成桶裝飲用水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本案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也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應對張某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桶裝飲用水走進千家萬戶,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桶裝飲用水的質量直接關系到老百姓的健康安全。目前,因桶裝飲用水市場高度分散,各種自產自銷的小品牌充斥市場,且行業門檻和違法成本低,導致桶裝飲用水質量良莠不齊。本案就是違法生產桶裝飲用水亂象的一個縮影。工業甲醛俗稱福爾馬林,屬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上的物質,被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產,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生產桶裝飲用水,并使用工業甲醛作為消毒劑清洗凈水設備,造成桶裝飲用水中摻入甲醛成分。為懲治此類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洗滌劑、消毒劑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危害行為,《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鑒于本案桶裝飲用水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二:張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無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鵪鶉蛋致百余人食源性疾病

簡要案情

2023年6月,被告人張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等相關證件的情況下,租賃內蒙古自治區杭錦后旗陜壩鎮某小區車庫加工鵪鶉蛋,并通過流動攤點對外銷售。因張某在生產、貯存、銷售鵪鶉蛋的各個環節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導致食用該鵪鶉蛋的123人出現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中被害人周某某被鑒定為輕傷二級。經檢測,張某生產、銷售的熏鵪鶉蛋、無殼鵪鶉蛋、帶殼鵪鶉蛋中大腸菌群、沙門氏菌檢驗結果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根據流行性病學調查、杭錦后旗醫院采集糞便檢驗結論、杭錦后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事件調查和檢驗結論,認定此次事件為食用鵪鶉蛋引起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事件。

裁判結果

內蒙古自治區杭錦后旗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致使123人引發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張某的行為造成1人輕傷二級,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張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據此,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決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食品“三小行業”,即小作坊、小攤販和小餐飲,在我國食品供應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以其多樣的品種供給和靈活的經營模式,為人們提供了豐富便利的飲食服務。但與此同時,由于行業門檻低、流動性強、攤點分散、部分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漠等原因,給執法監管造成較大難度,導致食品“三小行業”成為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重災區。特別是大街小巷隨處可見推車售賣的流動攤販,無證經營情況突出,食品安全狀況令人堪憂。本案被告人即屬于無證經營的流動攤販,其生產、貯存、銷售食品的各個環節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造成一百余人食源性疾病,其中1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后果,應依法予以懲處。

案例三:張某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為非法牟利給待宰生豬打藥注水

簡要案情

被告人張某系遼寧省沈陽市某肉業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2023年8月,張某經人介紹結識被告人蔣某某,蔣某某稱可通過給屠宰廠內待宰生豬打藥注水,達到增加生豬出肉率的目的。張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同意雇傭蔣某某等人給其屠宰廠的待宰生豬打藥注水,并約定每注水一頭生豬向蔣某某支付報酬8元。2023年8月至2023年5月,蔣某某先后雇傭被告人高某某等10余人到張某經營的肉業公司,通過給待宰生豬注射獸用腎上腺素和阿托品后再注水的方式達到非法獲利目的,共計給5.5萬余頭待宰生豬打藥注水。經審計鑒定,打藥注水后的生豬及其肉制品銷售金額達8250萬余元。

裁判結果

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雇傭他人給待宰生豬打藥注水,使被打藥注水的豬肉產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食品安全風險,屬于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張某銷售金額達200萬元以上,應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二百萬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當前,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生豬屠宰前給生豬注水的違法犯罪頻發,導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更為惡劣的是,不法分子在注水的同時為了增強注水效果還同時給生豬打藥。司法實踐中,不法分子為了逃避打擊,不斷更新換代藥物配方,目前常見多發的是使用腎上腺素和阿托品等允許使用的獸藥,生豬注藥后往往檢測不出藥物殘留,導致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因取證難、鑒定難、定性難,影響了懲治效果。對此,《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區分屠宰相關環節打藥注水的不同情況,作出明確規定。對于給生豬等畜禽注入禁用藥物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注入腎上腺素和阿托品等非禁用藥物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張某雇傭人員向生豬注入腎上腺素和阿托品等非禁用藥物,雖不能檢測出藥物殘留,也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四: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劉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銷售超過保質期的烘焙用乳制品200余噸

簡要案情

2023年1月,時任被告單位上海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被告人劉某某在得知公司部分奶粉、奶酪已經過期后,將該批奶粉、奶酪銷售給尚某某經營的公司。2023年1月15日,上海某國際有限公司將存放公司倉庫內的超過保質期的新西蘭恒天然全脂奶粉8330袋(25KG/袋),以及超過保質期的新西蘭恒天然切達奶酪269箱(20KG/箱)交付給尚某某(另案處理)經營的公司,銷售金額共計295萬余元。2023年4月,上述部分超過保質期的奶粉及全部奶酪被執法部門查獲。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上海某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劉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超過保質期的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295萬余元,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依法懲處。據此,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典型意義

一些不法商家為了非法逐利,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生產食品,或者以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改換包裝等方式繼續出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此類行為因具有較高的食品安全風險,因而被《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但實踐中仍屢禁不止,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對此,《解釋》第十五條對此類犯罪懲處作出明確規定。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生產的食品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因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應認定為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上述食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無證據證明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構成其他犯罪,故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五:崔某等非法經營及陳某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向食品生產企業銷售工業明膠用于加工皮凍

簡要案情

2023年至2023年5月,被告人崔某指使他人從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購進工業明膠642.25噸,購進款共計1188.88萬元。崔某指使被告人殷某某等人在遼寧省沈陽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設立銷售點,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將購進的工業明膠銷往黑龍江省、北京市等地,銷售數量640.85噸,銷售金額達1608.29萬余元,違法所得達420萬余元。其中,被告人陳某某從崔某處購買工業明膠6025公斤,將其中5970.23公斤工業明膠用于生產皮凍并銷售,銷售金額達63萬余元。被告人高某等13人分別從殷某某等人處購買工業明膠用于制作皮凍并銷售,銷售金額從1.8萬余元至53萬余元不等。

裁判結果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等人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銷售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陳某某等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崔某非法經營數額達1608萬余元,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陳某某等2人銷售金額達50萬元以上,應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另有4名被告人銷售金額達20萬元以上,2名被告人銷售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數量大,且持續時間長,均應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據此,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十二年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實踐中,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都存在上下游不同參與者。只有既打市場,又打源頭,才能有效遏制食品犯罪的發生。其中,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是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而將這些禁用物質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行為,則是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業明膠屬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上的物質,被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產。被告人崔某等人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銷售工業明膠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陳某某等人在皮凍生產過程中故意添加工業明膠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應依法從嚴懲處。

案例六:陳某某詐騙案

——采用冒充專家診療、偽造體檢報告、虛假宣傳等手段針對老年人實施保健食品詐騙

簡要案情

2011年5月,被告人陳某某在江蘇省南京市注冊成立多家公司,以老年人為主要對象進行保健食品銷售。陳某某對公司人員統一管理,統稱“金鷹團隊”。陳某某通過“金鷹團隊”掌控整個犯罪集團,并對該犯罪集團在江蘇、浙江、安徽等地設立的幾十個銷售平臺實行網格化管理。2023年,陳某某引入“平臺旅游會銷”模式,銷售人員以免費旅游的名義將老年人騙至銷售平臺。陳某某通過安排員工冒充知名醫學專家進行門診咨詢、假冒醫務人員進行虛假檢測、偽造檢測報告,虛假宣傳公司銷售的免疫球蛋白等保健食品能夠預防和治療心腦血管疾病、癌癥腫瘤、糖尿病等,以及購買產品享有國家補貼等方式,使被害人相信自己有高患癌風險,須服用該產品預防,從而使被害人高價購買保健食品。至2023年案發時,陳某某組織、領導“金鷹團隊”犯罪集團實施詐騙活動,詐騙金額達1161萬余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陳某某為達到斂財目的,創設“平臺旅游會銷”詐騙模式,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陳某某是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陳某某詐騙數額達1161萬余元,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十二年六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保健食品俗稱保健品。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花錢買健康”的觀念逐步深入人心。一些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先采用免費體檢、“專家”義診、免費旅游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參與,再通過虛假診療、偽造檢測報告、夸大宣傳保健品功能等手段,向老年人高價銷售保健品,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通過營銷保健品詐騙財物,不僅侵害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甚至還會延誤正常診療,危害生命健康安全。對此,《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虛假宣傳,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銷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詐騙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兩高相關負責人就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問:“一老一小”是社會普遍關心關愛的兩個群體,也是最容易因食品安全受到侵害的群體。請問《解釋》對“一老一少”的特殊保護體現在哪些方面,能否舉例說明?

答: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于身體機能原因,更容易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如何讓“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會共同關心的大事,也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針對司法實踐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節,《解釋》從多方面對保護該群體的食品安全作出規定。

比如,針對特殊食品作出規定。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往往是嬰幼兒主要營養物質來源,甚至是唯一營養物質來源。為此,《解釋》明確規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比如,針對特殊機構場所作出規定。一些中小學校園周邊成為“五毛食品”泛濫的重災區。這些食品往往添加過量食品添加劑,甚至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質。同時,學校、幼兒園和養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再比如,針對“保健品坑老”行為作出規定。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較強保健需求的心理,通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夸大療效”等花樣繁多的手段,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牟取暴利。此類“保健品坑老”案件頻發,犯罪性質惡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這些規定,有利于斬斷伸向老年人的罪惡之手,有效保護老年人的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

問:近年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哪些新情況新特點,檢察機關在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采取了哪些有針對性的做法和舉措?

答:近年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要堅持“四個最嚴”要求。今年6月,黨中央專門印發《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強調“依法從嚴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污染環境、危害安全生產等犯罪,切實保障民生福祉”。檢察機關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積極推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

檢察機關通過辦案發現,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現三方面新情況新特點,需要強化防范、依法打擊。一是非食用物質在食品中被非法使用或濫用。檢察機關辦案發現,一些農藥、獸藥或其他非食用物質被非法使用或濫用的情況頻頻發生。如,使用琥珀膽堿毒鏢殺狗、工業稀硫酸浸泡毛丹、克百威毒殺野鴨、在韭菜中超量使用腐霉利、在烏雞上使用氧氟沙星等,相關犯罪手段迭代更新,危害疊加升級。二是通過網絡直播、微商等方式層層銷售。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該類犯罪銷售模式逐漸由傳統實體店銷售轉向網絡營銷。犯罪分子通過網絡直播、微商等方式層層銷售,通過虛假宣傳、給予返利等形式吸引大量消費者。這種模式短期內可將銷售范圍覆蓋到全國甚至境外,受害人分布范圍廣,偵查取證難度升級。如上海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被告人生產添加西布曲明的“瘦身咖啡”后,制作銷售網站、虛假防偽二維碼等,通過網絡渠道銷售至全國各地,銷售金額830余萬元,危及眾多消費者身體健康。 三是犯罪產業化、鏈條化趨勢明顯。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借助合法公司的外衣,采用企業化經營方式制售偽劣食品,內部組織嚴密,生產、加工、運輸、倉儲、銷售等各個環節均有專人負責,犯罪隱蔽性、反偵查能力強,打擊根除難度大。如北京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假冒某知名品牌烤鴨案中,已經形成上游提供假冒包裝材料—中游小作坊加工制作—下游向導游銷售—末端經由導游向游客出售的完整犯罪鏈條,銷售金額286萬余元。

針對上述新情況新特點,檢察機關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用足用好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采取更有針對性的做法和舉措,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易發多發態勢,更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一是始終保持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高壓態勢。自2023年6月起,最高檢與農業農村部等六部委聯合開展為期三年的食用農產品“治違禁、控藥殘、促提升”專項行動,重點打擊農藥獸藥殘留嚴重超標、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禁、限用物質犯罪,通過掛牌督辦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加強對下指導等,持續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擊力度。在具體辦案中,注重全鏈條打擊犯罪,積極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深挖犯罪,徹底鏟除犯罪源頭、摧毀犯罪網絡。綜合運用自由刑、罰金刑、職業禁止、禁止令等組合量刑建議,提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本,確保形成有力震懾。2023年1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9442人,同比上升21.7%。二是主動加強與執法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各地檢察機關通過信息共享、線索通報、聯席會議、聯合督辦、專項督查等方式,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強化協作、形成合力。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銜接機制,認真履行立案監督職責,同時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意見移送其依法處理,將最嚴厲的處罰同步落實到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中。此外,還注重強化類案監督,努力通過監督一案,實現影響一片的效果,推動食品監管機制進一步健全完善。三是積極參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綜合治理。各地檢察機關對案件中反映出的食品監管部門或涉案單位制度機制漏洞,有針對性地制發檢察建議。加強法治宣傳,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6·7”世界食品安全日等重要節點,通過以案釋法,引導公眾提高對偽劣食品的辨識能力,增強法治維權意識。

問:剛才介紹的檢察機關在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做法和經驗,在研究起草“兩高”《食品解釋》時是否有所體現和借鑒?

答:我們在研究起草“兩高”《食品解釋》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和聽取全國檢察系統的意見,吸收和借鑒好的做法和經驗。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強化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貫徹“四個最嚴”要求。2023年“兩高”《食品解釋》制定出臺后,202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食品安全法》進行了全面修訂,2023年國務院發布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等基礎性制度,落實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是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基礎性法律。《食品解釋》特別注意與《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保持銜接和協調。比如,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具體情形對照《食品安全法》作了調整補充。再如,參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對生產、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以及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改換包裝等方式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嚴重違法、具有較高食品安全風險,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作出明確規定,推動將《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落實落地落細。

二是強化全鏈條打擊,助力全過程監管。由于食品“從農田到餐桌”,鏈條長、體量大,風險點多,給不法分子以更多可乘之機。因此,《食品解釋》特別注意用足用好刑法規定,打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關罪名的“組合拳”: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上游犯罪,即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食用農產品的非食品原料等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對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典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區分其行為性質及危害性,分別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定罪處罰;同時對外圍或者提供協助的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行為,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食品監管瀆職罪等定罪處罰。

三是強化可操作性,適應司法實踐需要。司法解釋緊密聯系司法實踐,針對可能存在不同認識和做法的問題,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強化司法解釋的可操作性,便于執法司法機關理解和執行。比如,“兩高”《食品解釋》對“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認定問題,增加了“因危害人體健康”而被禁用的前提條件,提示辦案人員對非食品原料是否具有毒害性進行實質性判斷,防止和避免司法辦案中因食品安全標準不明確導致案件辦理質量受到影響。再如,針對近年來執法司法實踐反映比較突出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專門性問題的認定問題,《食品解釋》提出了鑒定意見、檢驗報告和認定意見三種認定途徑,推動形成“專業性問題專業部門解決,法律問題司法機關解決”的理念和機制,提升案件辦理質效。

問:注水肉為人民群眾所深惡痛絕。《解釋》回應群眾關切,增加了對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的定罪處罰規定。請問《解釋》的規定基于哪些考慮?

答:近些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賺取黑心錢,給進入屠宰相關環節的生豬等畜禽惡意注水,導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注水肉不僅會破壞肉的營養成分,降低肉的品質,而且還容易滋生有害細菌、毒素,加速肉的腐敗,具有相當大的食品安全風險。更為惡劣的是,不法分子為了增加保水效果,在注水的同時還注入藥物,藥物殘留則進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不法分子還不斷翻新藥物配方,既有“瘦肉精”類的禁用藥物,也有獸藥、人用藥,還有不法分子自己配制的化學物質。《解釋》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懲治力度,第十七條第二款對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的定罪處罰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該條款,對于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藥物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使用獸藥的,如果肉品中獸藥殘留量超標,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可按照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肉品中獸藥殘留量雖然不超標,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根據該條款,僅查明有注水行為的,對于注入污水,造成肉品微生物等污染物超標的,可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肉品污染物雖然不超標,但肉品含水量超標,且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對于肉品污染物和含水量都不超標,不能認定為犯罪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實踐中,畜禽注藥后,由于藥物代謝原因,往往難以從肉品中檢出藥物殘留,進而造成取證難、鑒定難、定性難的問題。根據《解釋》規定,在屠宰相關環節只要證明有注藥行為,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即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僅適用于畜禽進入屠宰場后的屠宰環節,還適用于屠宰前的運輸等相關環節。

此外,對畜禽注水注藥違法犯罪通常發生在私屠濫宰窩點,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我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因此私設屠宰廠(場)屠宰生豬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對此,《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可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通過這些規定,實現對此類犯罪的全鏈條、全方位懲治,讓老百姓吃上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