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國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必須有一個月冷靜期

《民法典》規定: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象牙山律師解讀:

1、如果夫妻雙方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提交離婚申請后,一個月冷靜期中任何一方撤回離婚登記,那么該登記就失效。

3、提交熟申請后,三十日冷靜期滿后,雙方仍同意離婚,自冷靜期滿的三十日內共同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那么可以離婚。完成離婚登記,即解除婚姻關系。

4、提交離婚申請后,三十日冷靜期滿后的三十日內未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視為撤回申請,登記失效。

二、訴訟離婚無時間限制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象牙山律師解讀:

1、關于訴訟離婚,上述的4+2種法定情形(4種是法定必須有調解程序,2種是不需要前置調解程序),那么法院應該判決離婚。對于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有自由裁量權。

2、在法院調解過程中,可能有調解撤銷離婚訴訟申請的情況;也有可能有雙方對于離婚條件達成一致,而通過調解達到離婚目的的情況。

3、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4、關于離婚訴訟,法律是沒有期限限制的。

一般來說,按照過去的經驗,登記離婚是比較便捷的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訴訟離婚一般是夫妻雙方未就離婚達成一致意見,單方申請離婚而使用的方式。

但是《民法典》實施以后,由于登記離婚的冷靜期限制。筆者@象牙山律師作為房地產企業律師認為,為了盡快通過離婚達成一些特殊目的或者盡快完成真實離婚意思表示,由于訴訟離婚的效率可能會優于登記離婚。未來很多人會選擇以單方申請訴訟離婚+調解達成一致離婚意見的方式,來實現快速離婚的目的。

(《民法典》規定了: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對于軍人和婦女特殊保護的條款,和主題無關不再贅述。)

二、婚姻登記地申請離婚登記,需按照登記地法律執行

1、在一方為外國人、一方或雙方為華僑等涉外婚姻中,均可以按照國外對于婚姻的實質和程序要求,在國外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和離婚登記。如其選擇國外進行結婚離婚登記,當然不受中國的法律規定限制。

2、雙方均為中國公民在國外的婚姻登記行為。根據1997年《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對中國公民的境外結婚證件問題的復函》(廳辦函[1997]63號)規定,“兩個在國外長期學習、工作、探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華僑除外)在國外結婚,原則上應在中國駐該使館、領館辦理結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的除外)。如該國和我國無外交關系或該國不承認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當事人在該國依照結婚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

因此兩個中國人定居在國外,那么在一定條件下,其在所在國結婚是有效的,離婚也當然可以適用國外的規定。

國外的婚姻登記行為如果符合條件是自始有效的。但要想在國內被承認,還必須辦妥國外婚姻公證認證手續,即由當地公證人公證,然后送該國外交部門認證,最后到中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只有經過以上手續,國外婚姻登記行為才能在國內被各部門所接受。

另外,如果兩個中國公民在國外旅游等短期出國的途中,在國外進行婚姻登記行為,我國是否承認?一般認為,其婚姻關系在登記國是承認的,但是我國是不被承認的。但這個問題還存在爭議的。也歡迎大家補充觀點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