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我國婚嫁習俗之一,婚姻生活中因彩禮糾紛對簿公堂的現象屢見不鮮。雙方結婚多年,因生活瑣事導致夫妻關系破裂而離婚,男方要求返還彩禮,這種要求合理嗎?

案情

2023年,李剛(化名)與張婷(化名)經朋友介紹認識,雙方家人經過商量后訂立婚約。婚前,李剛給付張婷見面禮、彩禮并購置金飾合計15萬余元。婚后,兩人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感情逐漸出現裂痕。2023年8月,雙方鬧上法庭,李剛請求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并且要求張婷退還彩禮及購置的金飾共計15萬余元。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涉案彩禮等款項應否退還。

李剛稱,彩禮是其父母東拼西湊來的,其父身體狀況不佳,目前一家人沒有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難。張婷則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返還彩禮,理由是雙方生活了近兩年,彩禮一部分用于購買陪嫁品,一部分用于雙方的日常開銷。此外,金飾是結婚時贈與的,不應返還。

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李剛與張婷經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婚姻基礎尚可。之后,雙方因未能正確處理夫妻關系導致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

關于涉案彩禮等款項應否退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李剛雖然給付張婷彩禮12萬余元,并為其購置金飾價值3萬余元,但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近兩年,且李剛未能出示證據證明因給付彩禮造成其生活困難。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不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準予李剛與張婷離婚;駁回李剛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呂靜雅提醒:婚姻不是兒戲,男女雙方應慎重選擇,在足夠了解對方的情況下締結婚姻。對于彩禮,雙方都應理性,量力而為。物質只是情感交往的助推劑,兩情相悅、攜手共進才是穩定婚姻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