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結合當事人的訴求,可以一并解決,但不離婚是否能主張子女的撫養費?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近日,新蔡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就是具體的案例。

被告管某是原告管某某、楊某某的父親。原告的母親楊某與被告管某于2023年8月22日辦理復婚手續。2023年3月底,被告因與楊某發生家庭矛盾離家出走,其子女管某某、楊某某自此隨楊某生活,由楊某負責撫養照顧。現管某某已輟學,無業。楊某某就讀幼兒園。2023年12月28日,原告管某某因病住院治療11天,其母親楊某報銷后自付醫療費等8923.22元。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16日,被告管某提交的網絡支付明細證明顯示其共轉給管某某7740元,對此原告無異議。期間,被告管某為女兒楊某某支付了2000元的學費,原告亦無異議。自2023年10月份至今,被告管某再未向原告支付過撫養費。現被告管某每月工資為3281元。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管某某請求被告支付從2023年4月份至2023年5月的撫養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參照被告工資收入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被告還應支付3743.5元。管某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等,被告也應負擔一半,即4461.61元,被告管某應支付給管某某的撫養費合計為8205.11元。楊某的撫養費按照相同標準,扣除已付學費2000元,還應付9483.5元。法院遂判決被告管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管某某支付從2023年4月份至2023年5月份的撫養費8205.11元,向原告楊某某支付從2023年4月份至2023年5月份的撫養費948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