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如何寫?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風險相對比較低的一種解除方式,適用于各種類型的勞動合同,也適用于各種類型的勞動者。
但是根據個案情況,協議內容還是有所差異的。通常來說,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應至少滿足如下要件:
(1)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有效性是起草協議的前提
協議中不得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并且,一定要有協議效力分割條款,以確保某個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協議的整體法律效力。
(2)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2.1 勞動合同解除的緣起/事由需要在協議的“鑒于”條款中予以明確。
2.2協議雙方主體信息要準確、無誤,尤其是勞動者的身份信息,如果勞動者屬于醫療期、三期、工傷等特殊員工,一定要在條款中明確告知相應類別勞動者的法律權利。
2.3 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信息要明確,即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名稱等,確保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定性。
2.4 明確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
2.5 明確經濟補償金標準、金額、支付時間、支付形式。
2.6 明確基于勞動關系項下的各類權利義務,包括工資、加班費、年休假的金額、支付時間、支付形式以及社會保險、公積金繳費截止的日期等。
2.7 明確雙方工作交接的具體內容、時間以及未完成離職交接的法律后果。
2.8 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啟動。
2.9 保密條款除了一般的保密要求外,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對雙方補償金額等予以保密。
2.10 明確人事檔案轉移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2.11 其他事項。如服務期協議、股權激勵協議等事項。
2.12 協議的成立和生效條款一定要明確。
一定確保協議簽字是員工本人簽字,協議達成后,協議的履行同樣重要。具體履行需要雙方遵照協議的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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