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是否可以分割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產?
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產,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
現在很多夫妻買房子時,選擇將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一是為了孩子在繼承或變更時節省一些契稅和遺產稅。二是為了規避房子限購令的某些政策
那么,房產是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可以對贈予給孩子的房子進行分割嗎?
王希和張信的兒子張小雨要上小學,倆人決定購買1套學區房。為了兒子上小學,初中能夠享受更好的教育資源,兩人結婚時已經購買了婚房。登記在王希名下,而其所在城市又頒布了限購令政策,于是便把學區房子登記在兒子張曉雨名下。
孩子張小雨15歲時,王西和張信因感情不和,決定協議離婚,約定孩子撫養權歸王西所有。不過,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兩人產生了分歧,焦點就是登記在兒子名下的房產王西認為,房子在兒子名下就歸他所有,因為兒子是王西在監護,應該行使代理保管權。張信不同意這個說法,雖然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但房產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理應當進行分割。王西認為,房房產登記在兒子名下就是送給他了,在法律上,孩子是房產的所有人。張信提出反對意見。夫妻把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是因為限購政策,更是為了降低首付款和利率,并不是送給兒子的,兩人各不相讓,于是張信向法院起訴,主兒子張小雨名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209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規定的另有除外。本案中,雖然房產是王西和張信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但房產登記記者兒子張曉雨名下,就是夫妻雙方對孩子的贈與,房屋登記完畢后,贈與合同就產生了法律效力,是不可以撤銷的。孩子對房屋享有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657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財產無償贈與給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合同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能對孩子的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張信的要求不合理,不合法,同時因為兒子張小雨是未成年人歸王西撫養,王西就是孩子的監護人,并且有監護人義務,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王西要求管理這套房子很合理,不過父親王西不能隨便處置該套房產,比如賣掉抵押,除非是是為了維護張小雨的利益。
綜合上述夫妻離婚時不能隨便分割孩子名下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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