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兒簽合同還有什么區別嗎?——《民法典》關于合同的簽訂地
1.訂立書面合同時,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地點時,以哪一方所在地為合同成立地點呢?
2.如果簽訂合同是在雙方所在地以外的第三個地點簽訂,又應以何地為成立地點呢?
3.合同的成立地點能不能由雙方約定呢?
4.確定合同成立地點究竟有什么法律意義呢?
法律條文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由來
本條來源于原《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民法典》對此作出了修改:
1.增加“或者按指印”;
2.增加“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釋義
一、合同成立地點:即為合同簽訂地
二、合同成立地點的重大法律實務意義:
1. 確定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 確定解決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或地方性法規
三、如何理解本條中的“合同書”?
本條中得到“合同書”應做廣義理解,應包含所有書面形式。《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四、如何確定合同成立的地點 ?
1.雙方在同一地點完成合同簽字、蓋章或按指印的,該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2.雙方不在同一地點完成合同的,以最后蓋章或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3.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法律實務
一、當事人的另行約定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
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20修正) 》第十一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關系的連結點,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認定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
二、舉證責任:
主張在合同成立地點在某地的,應提供:
1.雙方在同一地點簽字,蓋章或按指印的,應提供同一地點的證據。
2.前后不同地點簽字,蓋章或按指印的,應提供最后簽字,蓋章或按指印的地點的證據。
3.雙方約定的,提供約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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