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打贏坐牢,打輸住院”不是一句空話,當事人為了表達自己心中的不滿,從而行使打架斗毆不理性的行為。

不得不說,拳頭解決問題可能是抒發心中不滿情緒最快,效率最高的方式,但絕對不是穩重、合法處理糾紛的方式,由此帶來的代價也是相當巨大的,將面臨的法律責任和社會影響范圍較廣。

民事責任+社會影響:

訴訟費、律師費、醫藥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公安機關留下前科劣跡、情緒郁悶、名譽形象受損、家人朋友擔憂、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打架斗毆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致殘的,應當給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可不是一筆小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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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因此“打贏坐牢,打輸住院”,打贏一方除了“坐牢”,還應賠償因“住院”產生的一系列費用。可謂是“人財兩空”。

行政責任:

雙方打架斗毆不能當場處理了結的,大多數會被帶回派出所進行詢問或者訊問,進一步商討如何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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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所以,事發后,雙方冷靜下來協商協商,達成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一致意見,是一種較為理性的決定,前提是態度需要誠懇,能夠取得對方的諒解,否則,很難進行收場。

刑事責任:

如果雙方的打架斗毆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涉嫌犯罪,那么這個時候想反悔已經為時已晚。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另外,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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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社區進行公益法律咨詢值班時,就遇到在疫情防控期間,業主不聽安保人員進出小區大門走向的勸導,擾亂管理秩序,回家后心生怨恨攜帶家人在小區門口對安保人員進行毆打,情節惡劣。

這個時候極易構成尋釁滋事罪規定的第一款“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的情形。生在這個和平、自由的年代,我們更應該珍惜來之不易的自由,不要試圖觸碰刑法的威嚴。

打架斗毆在公安機關留下記錄以后是否會對政審有影響?咨詢者們問得最多的就是打架被行政拘留對報考公務員有什么影響?

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處罰。一般只有受過刑事處罰的才不符合公務員考試,但還要看招考單位及職位的具體要求。

2023年9月17日發布《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的規定,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等確定考察人選,考察(政審)時,應當全面了解考察人選的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根據2023年11月26日發布的《公務員錄用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根據國家公務員局曾發布《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規定,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不得錄用,具體包括: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后不滿三年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隱瞞個人重要信息,欺騙或誤導組織的。

所以因打架斗毆受到行政拘留處罰,不是一律不得錄用,對報考某些公務員招考單位有一定影響,還需要根據實際報考單位和崗位來衡量。

因父母曾打架被行政拘留對子女報考公務員有無影響?答案是基本沒有影響,行政拘留不屬于犯罪記錄的案底,因此不會留有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記錄在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應當是可以查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