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年齡是多少歲_法定繼承年齡是多少周歲_法定繼承人年齡

法定繼承年齡是多少歲_法定繼承年齡是多少周歲_法定繼承人年齡

【條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法定繼承基本內容和繼承順序的規定。

【條文理解】

法定繼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先后順序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強行性。法定繼承制度最能體現一個國家的倫理親緣觀念,主要包括繼承人范圍和繼承順序兩大方面的規定。

一、關于繼承人范圍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哪些人能夠作為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不是被繼承人生前作出的決定。各個國家和地區關于法定繼承人范圍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德國民法典》第1924條至第1932條規定,無遺囑繼承人包括配偶繼承人和血親繼承人。血親繼承人包括晚輩直系血親、曾祖父母及晚輩直系血親、比曾祖父母輩份更遠的祖先及晚輩直系血親,即幾乎包括與死者有血親關系的一切生存的人。《美國統一遺囑檢驗法典》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晚輩直系血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無遺囑繼承人主要包括血親繼承人和配偶繼承人。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定繼承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根據我國大陸《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有學者認為該范圍規定得過于狹窄,建議將四親等以內的近親屬等都列入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理由是我國實行計劃生育的政策,大多數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繼承人的范圍大大縮小;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一般民眾的財產也大大增加,可繼承遺產的份額也隨之增加,較為狹窄的繼承范圍容易導致公民的私有財產收歸國有,侵犯公民的私有財產權。還有學者不贊同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擴大到四親等以內的親屬,理由是法定繼承制度的目的是推定死者的意思,將自己的財產留給最親近的人;叔、伯、姑、舅、姨、侄(甥)子女與被繼承人的關系并不密切;將上述親屬納入法定繼承人范疇,會造成司法資源耗費與訴訟遲延。《民法典》延續了《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以婚姻、血緣和家庭關系為基本因素,同時參考我國的具體情況而確定的,我國現階段已施行“全面二孩”政策,不宜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規定得過寬。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128條的規定,被代位人的范圍已擴大至兄弟姐妹的子女,很大程度避免了財產無人繼承狀況的出現,充分保護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因此,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既存的婚姻關系、血緣關系及撫育、扶養和贍養關系,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規定僅限于法定的近親屬。

(一)配偶

夫妻間互為配偶,它是處于合法婚姻關系中的夫妻相互間的稱謂。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專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著的夫或妻,而且是被繼承人生前婚姻關系仍存續的夫或妻。夫妻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即丈夫對亡妻的遺產有繼承權,妻子對亡夫的遺產有繼承權。合法的婚姻關系,是配偶繼承權的基礎,需滿足以下條件:(1)依法登記結婚并且取得結婚證;(2)完成登記后,存在宣告婚姻無效的事由,但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3)完成登記后,存在撤銷婚姻的事由,但未依法律規定撤銷;(4)1994年2月1日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雖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雙方已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在沒有補辦結婚手續的情況下,以事實婚姻認定其婚姻的合法性;但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在其符合《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的情況下,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此外,對已領取結婚證而尚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尚未脫離夫妻關系的分居者,夫妻雙方相互也享有繼承權。

(二)子女

子女是被繼承人最近的晚輩直系親屬,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最為特殊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1.婚生子女,是指在合法婚姻關系期間受孕或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不論是隨父姓還是隨母姓,不論是已婚還是未婚,都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

2.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在我國,一切不合法的男女兩性之間的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非婚生子女雖然是因不正當的男女性行為所生的子女,但這種不正當的行為應當由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來負責,而不應當由非婚生子女本人來負責。《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對于父母遺產的繼承權不應有任何區別,都是獨立的繼承主體,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3.養子女,是指因收養關系成立而與養父母發生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的子女。《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了“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女因其被收養而取得與親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二者的繼承權沒有區別。但是,收養關系在法律上稱為擬制血親,不同于自然血親,擬制血親既可以依法建立,也可以依法終止,當養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解除以后,原養子女(實際上已不是養子女)就不屬繼承人的范圍。

《民法典》第1111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同養父母的關系確立之后,就無權再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但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被收養人不僅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對生父母在生活上也扶養較多,根據《民法典》第1131條的規定,如果養子女在成年后,與生父母保持往來,在生活上給予生父母關照,經濟上給予生父母扶助,在生父母去世后還幫助安葬等,可以依照法律適當分得其生父母的遺產。

4.繼子女,是指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是因為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離婚后一方或雙方再婚,子女與父親或母親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繼父或繼母與受其扶養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作為其繼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而繼子女對其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并不因繼子女取得了其繼父母的遺產而喪失,其仍享有對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一般認為,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關鍵就是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系,扶養關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①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②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撫養、教育。(2)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扶養義務。(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①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②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若繼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經長大成人,分居另過的,未成年繼子女的生父、生母再婚后,繼子女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扶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繼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三)父母

父母是子女最近的直系尊親屬,互相扶養的關系極為密切,因而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生父母對親生子女的遺產有繼承的權利,養父母對養子女的遺產有繼承的權利,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有繼承繼子女遺產的權利。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一般都在家庭中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民法典》第1075條第1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因此,兄弟姐妹之間互有繼承權是理所應當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均為親生的兄弟姐妹,他們之間享有繼承權。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法律賦予他們等同于親兄弟姐妹關系的法律地位,彼此間發生等同于親兄弟姐妹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他們彼此都作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是除父母子女以外最近的直系血親。《民法典》第1074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應享有對孫子女、外孫子女遺產的繼承權。對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問題,將在《民法典》第1129條中闡述。

二、關于繼承人順序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指繼承開始后,各個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次序。由于法定繼承是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依據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血緣、姻親關系的親疏及生活關系的依賴程度,《民法典》繼承編將六類法定繼承人劃分為兩種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各國繼承立法中,通常將配偶規定為特殊的繼承人,不在血親繼承人的順序之列;將父母規定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在一個繼承順序上。對此,應當看到我國繼承法實施20多年的經驗,將配偶規定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能夠很好地保護配偶的合法利益,并無不當之處;將父母規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效果是好的,對于引導社會尊老敬老具有重要意義,應當繼續堅持。

規定兩種繼承順序,就要求繼承人嚴格按照繼承順序繼承。同一順序內,各繼承人的繼承權平等。不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同時繼承,當被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方能繼承。另外,《民法典》第11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是考慮實際情況,對法定繼承所作的一種完善性規定。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必須證明其與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系。一般說來,認定誰是生母較容易,根據出生的事實即可確定。但是認定誰是生父則比較難,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具有下列條件之一,就可認定:(1)生父在戶口簿上或自己檔案中,已經清楚地載明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或者生前已承認是自己的子女;(2)經生母以確切的證據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非婚生子女是他所生。此外,還可以采用先進的科學方法,如人類白細胞抗原(HLA)做親子鑒定。不過采用這一方法的前提是當事人健在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