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若干法律人都在為中國自己的《民法典》不斷斗爭!終于,法典在今年得以順利通過,并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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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法典》取消了遺囑公證優先效力

隨著《民法典》頒布,《繼承法》很快將退出歷史舞臺,意味著基本法關于遺囑公證規定出現了重大立法轉變!

01、現行《繼承法》關于遺囑公證的規定

現行《繼承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基于這條法律規定,確立了遺囑公證的效力優先地位。

也就是說,當一個人立有數份不同形式的遺囑,不管訂立遺囑的時間先后,均以公證遺囑為準。

02、《民法典》對遺囑公證的規定

共計有2條涉及公證遺囑:

法典第1139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這是對公證遺囑的基本法律定義,呼應《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和遺囑公證細則。

法典第1142條,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雖然沒有直接提公證遺囑,對比現行《繼承法》第20條規定,實際上就是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法律優先效力。

也就是說,從基本法的角度看,公證遺囑的優先法律效力被取消,似乎對遺囑公證業務將會產生消極影響,公證機構的地位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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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對遺囑公證的若干理解

針對此次《民法典》對公證遺囑的立法轉變,我有三點理解:

01、從機構性質角度理解立法轉變

以前,公證機構基本上都是行政機構,公證遺囑行為也是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層面規定公證遺囑事項,便于公民可以通過申請行政事項,獲得更為權威的機構認證。

后來,公證機構逐漸改制,成為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的、非盈利性第三方證明機構。申請公證事項已不再屬于行政事項,則公證遺囑就不再需要在立法層面予以保護。

02、從遺囑人角度理解立法轉變

公證遺囑是較為嚴謹、權威的第三方機構認證行為,能有效地保證遺囑人自由、自愿地設定遺囑,處分各項財產。

但公證機構數量有限,程序復雜,辦理要求極高,導致很多有遺囑公證需求的公民難以申辦遺囑公證,也就容易使一部分公民不能有效地享受到法律權利。

同時,也由于遺囑公證的嚴謹性,部分公民在設定遺囑公證之后,不容易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導致他們的這些意愿難以得到滿足。

從這個角度理解,基本法取消遺囑公證的優先效力,符合公民權利行使的意愿趨勢。

03、立法趨勢角度理解立法轉變

應該說,涉及帶有“強制消費”嫌疑的立法事項,往往都不能再在基本法層面體現。

正是由于基本法賦予了某個事項法律效力優先的地位,不得不在民間引起“強制消費”的趨勢,額外增加公民行使權利的負擔,這不符合法治社會的法治精神。

因此,但凡帶有“強制消費”性質的立法事項,都難逃被取消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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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新規將對遺囑公證產生怎樣的影響?

就我本人的理解看,主要影響將有以下方面:

01、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弱化

《繼承法》即將在今年底失效,寄于該法之下的遺囑公證的優先效力也將不保,則無疑在基本法層面上,遺囑公證的優先效力被弱化。

02、公證遺囑業務量或將收縮

應該說,公證遺囑的市場需求還是很大的。這次隨著立法的轉變,這種基于優先效力的需求或將面臨收縮,也將隨之影響公證遺囑的業務量。

其實長期以來,公證遺囑本身承辦的執業風險很大,尤其是在遺囑人去世后,死無對證,不管是公證機構,還是承辦人,都將面臨極大的糾紛風險,他們往往不愿意辦理公證遺囑業務。

在這兩種趨勢疊加的背景下,難說公證遺囑業務量或將呈現大幅萎縮態勢。

03、公證遺囑業務方向或將轉變

以后還要申辦遺囑公證的公民,往往不是追求遺囑的法律優先效力,而是追求公證的中立性和嚴謹性,讓家庭關系復雜的人員難有質疑的聲音出現。

對公證機構而言,去除了基本法層面的“約束”,開展遺囑公證業務大概率都將轉向!從收費200元/件轉變為協商收費、按標的收費,從基本套框辦證轉變為根據遺囑人意愿定制,遺囑公證或將成為公證機構未來的一大亮點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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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看,法典從基本法層面對遺囑公證優先效力進行修改,對遺囑公證業務的開展,對公證機構執業約束力降低,無疑都會刺激這類需求更加剛性,也會刺激公證機構探索更適應市場需求的業務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