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到底該從《婚姻法》中讀出哪些自我保護意識?
最近,有些人在網上抱怨,說《婚姻法》如何如何地不適當今社會的發展,如何如何地對女性不公,沒有對女性足夠的保護。我在想,不管《婚姻法》是否過時,是否及時更新,但其實施的初衷是保障男女平等的權利。那么,就目前的《婚姻法》,女同胞們在抱怨“不公”的同時,是否真正讀懂了《婚姻法》?換句話說,女性,到底該從《婚姻法》中讀出哪些自我保護意識?
1.向不法婚姻行為說“不”——結婚自愿,離婚自由
你的婚姻是否還有父母包辦、他人干涉?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第三條規定)。你的結婚行為是否為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還是受他人強迫或第三者干涉?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當你結婚之后,你可曾知道他之前存在事實婚姻?一般情況下,一方過去存在事實婚姻,生育子女,之后又與你結婚、生子,可以認定其構成重婚罪。但是,此時的你是否想過“重婚”一詞?因為《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你可能想過這種婚姻無效?因為《婚姻法》第十條明確規定,重婚的婚姻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
當你結婚之后,在家飽受虐待,受盡家庭暴力,你可能想過維權?《婚姻法》第三條明文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禁止家庭暴力。
當你結婚之后,發現對方已經在婚前就存在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婚后卻久治不愈的情況?你可能想過這種婚姻屬于無效婚姻?因為《婚姻法》第十條還有一個說法,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
當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脅迫結婚時候,你是否想過撤銷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
當你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你可曾想過男方已經違法,你有權拒絕離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當然,如果你是軍嫂,你還得知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婚姻法》第三十三條);如果你的父母要再婚,也請你尊重父母的婚姻。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婚姻法》第三十條)
2.向不平等家庭關系說“不”——夫妻平等
當你臥病在床、分娩在家,老公是不是甩門而出,一走了之?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
當你結婚之后,生育一女女性,到底該從《婚姻法》中讀出哪些自我保護意識?,老公是不是因為不是兒子而避而不見,或提出離婚?父母對子女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能因為老公不喜歡而逃避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同時,禁止溺嬰、棄嬰或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如果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
當你嫁入婆家,小姑子、小叔子是不是當甩手掌柜,由你獨自一人或夫妻倆伺候、贍養公公婆婆或者支付贍養費?你可曾想過以父母的名義起訴小姑子、小叔子?因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同樣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 男女平等,小姑子也不例外。同時,《婚姻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所以,繼子、繼女同樣如此。
3.向不明財產歸屬說“不”——財產歸屬要明確
當你在家向上贍養老人,居中伺候丈夫、對下撫養子女,女主內的時候,老公可曾拒絕支付生活費?是否責怪你不掙錢持家?是不是認為工資是個人所得,與妻無關?這個時候,你可以勇敢地對老公說“不”。因為《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都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既然是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就有平等的處理權。
當有一天老公不愛你了,要離婚了,老公卻截留了你的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之類的,你想過老公違法嗎?記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當有一天老公不幸去世,不管老公是否遺留財產,公公婆婆都讓你凈身出戶,你樂意嗎?你想過要為自己維權嗎?因為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當有一天,老公撒手人寰,你獨自一人撐起整個家,但伺候多年的公公婆婆相繼去世后,卻被大伯、小叔子、小姑子趕出家門,拒絕分得遺產,你想過他們的違法行為嗎?
4.向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說“不”——子女的權與責
當有一天你與老公離婚了,你含辛茹苦地帶著孩子,撫養其長大成人,前任老公卻拒不支付撫養費,你想過為孩子討要嗎?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即使離婚了,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當有一天你與老公離婚了,孩子他爹帶著孩子長大成人,卻不讓你探望孩子,你想過起訴孩子他爹嗎?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注意,婚生子女如此,非婚生子女、繼子女也不例外。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當然,哪天父母老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這里就不再類似,前面有所涉及。
總之,《婚姻法》是規定了這么多權利,女同胞們讀懂與否,都在;《婚姻法》是規定了這么多權利,女同胞們維權意識在否,都在!自我保護,保護自我,從讀懂《婚姻法》開始。
當然,我希望你永遠不要靠《婚姻法》來維持婚姻,而是去經營婚姻。因為通常能夠在婚姻中使用《婚姻法》的話,說明這段婚姻已經在亮紅燈了,畢竟《婚姻法》是萬不得已的最后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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