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孩子怎么辦?一文搞定所有撫養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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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系可因結婚而形成,也可因離婚而解除,但父母子女關系不能消除,這是由夫妻關系與父母子女關系的不同性質決定的。夫妻身份關系源于婚姻,婚姻解散則夫妻關系消滅;而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親關系,不會因父母婚姻關系的消滅而受到影響。因此,離婚后,子女不論是由父親還是母親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離婚后,子女不能與父母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撫養子女的方式發生了改變,但父母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那么夫妻離婚關于孩子撫養權又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
一、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
我國法律規定的撫養權只是與孩子一起生活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仍有權探視孩子、關心孩子的成長。對于父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予以確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親直接撫養: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由其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親與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尊重子女的意見。因已滿8周歲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愿。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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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后,如何變更子女撫養權?
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一旦確定了撫養權,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要求變更撫養權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謂特殊情況,主要包括了以下幾種情況:
(1)父母雙方自行協商變更,法律通常不干涉;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4)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5)由于其他原因,子女隨原撫養人生活確實對孩子成長不利的。
三、如何計算子女撫養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規定,“撫養費”,包括了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至于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若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若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對于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但是,若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確實有困難或無經濟收入的,也可以適當減輕撫養費的支付比例或用其他財物折抵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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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怎么給付子女撫養費?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對于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情況下,給付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若子女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可以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其次,對于撫養費的給付期限,夫妻雙方也可以協商確定。
五、什么情形下,可以請求增加撫養費?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方案是基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水平、父母的負擔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作出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物價水平的變化、子女個體情況的變化、父母收入水平等的變化,原撫養費數額、給付方式、給付期限等均有可能發生不再適應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負擔能力的情況。尤其是當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水平不足以維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需求時,必須允許子女向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判決的撫養費請求。但,如果其請求的數額已經明顯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圍,人民法院也會不予支持。對于“必要”,主要從三個方面予以認定,第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第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第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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