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上海房產繼承費用,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上海房產繼承費用,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37)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后,仍有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38)“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既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不能享有繼承權。

(39)喪失配偶的兒媳的公婆之間、喪失配偶的女婿與岳父母之間,已經形成撫養關系至一方死亡的,互有繼承權。兒媳或女婿繼承了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上海房產繼承費用,仍有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40)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時,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如第二順序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過較多義務或不能獨立生活、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在分割遺產時應給予適當照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