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份額確定后要求分割的,應申請執行還是另行起訴?‖ 房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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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析|律師辦案答疑
案例快讀
王某與張某一、張某二法定繼承糾紛經法院審理后判決:位于某市某街道某幢某單元某室的房屋1套,王某享有二分之一繼承份額,張某一享有四分之一繼承份額,張某二享有四分之一繼承份額。
然而,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王某卻不知道如何是好,自己到底應該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分割房屋,還是另行應該另行起訴要求分割該房屋呢?
律師分析
關于遺產繼承份額確定后要求分割應申請執行還是另行起訴的問題,首先,原法定繼承糾紛經判決確認各繼承人對遺產房屋的繼承份額后,各當事人對涉案房屋已經構成按份共有。
第二,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同時《物權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其中在第1款第(4)項明確規定了“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遺產糾紛房產如何分割,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根據該規定,不具體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上,不能作出申請執行的依據。
第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修改中遺產糾紛房產如何分割,將原來的“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兩個四級案由,修改為“共有權確認糾紛”、“共有物分割糾紛”、“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三個第四級案件。因此,案例中當事人欲請求對確定的不動產遺產繼承份額進行分割,應以共有物分割糾紛為案由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筆者認為王某應以共有物分割糾紛為案由提起起訴遺產糾紛房產如何分割,請求實際分割屬于自己份額的產權。
牛津律師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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