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如何補辦結婚登記?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達不到這個條件都是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的。
在傳統的觀念里,結婚一定要舉辦儀式的,參加了婚禮就會認為他們是夫妻了,可是在法律上是需要有結婚登記的,當代婚姻自由,彼此覺得雙方愿意就可以步入婚姻生活了,由于客觀原因未能領取結婚證,事實婚姻該如何補辦結婚登記呢?
首先來了解一下事實婚姻
國家民政部頒布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1994年2月1日起,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都必須到婚姻登記關系辦理結婚登記程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系處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沒有事實婚姻了,未領結婚證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只能按同居關系處理,結婚證的日期還是原來結婚登記的那一天,只是會在備注一欄打印好你們現在補領結婚證的時間。
相關法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在補辦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民法典2023年就要實施了,那么實施之后補辦需要哪些材料呢?
一、補辦需提交證件材料
1、男女雙方的本人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2、男女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應持當地社區或鄉鎮證明);
4、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二、補辦登記的程序
1、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轄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證聲明書》;
3、婚姻登記機關對辦理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審查,符合補辦結婚證條件的,準予登記。
補登記制度初衷是為了避免因客觀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都劃入同居關系的行列,而對結婚登記原則的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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