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條文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條

法條變遷說明

鄰地通行關系是最常見的一種相鄰關系。《民法通則意見》第100條規定:“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物權法》第87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條沿用了《物權法》第87條的規定,未作修改。本條是基于現實需要在不動產權利人的土地使用權上設定一項輔助義務,從而限制其權利的行使。

法信· 裁判規則

1.法院在審理農村相鄰通行糾紛案件時,應考慮涉案土地的性質、農戶自行調整土地行為的效力、相鄰權的行使條件和法律效果——胡立國、程金平訴袁新華相鄰關系糾紛案

案例要旨:相鄰通行法律關系,不僅涉及相鄰權問題,還涉及地役權以及地役權與相鄰權混雜所呈現出來的多種復雜狀態問題。相鄰權并非獨立物權,其有限性在行使條件和法律效果上均有明顯體現。在審理農村相鄰通行糾紛案件過程中,應考慮涉案土地的性質、農戶自行調整土地行為的效力、相鄰權的行使條件和法律效果,以及在相鄰權與地役權混雜情形下如何適用法律追求最佳審判效果等諸多問題。

案號:(2023)皖08民終690號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2期

2.相鄰方并不必須從相鄰的土地中間通行且并沒有侵占道路,不構成侵害相鄰通行權——江祖總、江土福相鄰通行糾紛案

案例要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案中,雙方的土地相鄰,中間原有一條泥巴路,相鄰一方到三級水泥路的路段經過相鄰另一方的土地旁邊,現在這條泥巴路已經不存在,并且已被另一條相鄰的水泥路替代,相鄰另一方就在水泥路旁邊,通行方便,并不必須從相鄰土地中間通行。相鄰一方也并未侵占路面,故恢復道路原狀、排除妨礙的請求不應支持。

案號:(2023)桂13民終592號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3年8月11日

3.相鄰一方將雙方共用的通道用墻壁隔開,妨礙另一方店鋪經營活動的,應恢復原狀——鄭義錫與金成順及延邊成寶國際商務大廈有限公司、延邊成寶百貨有限公司相鄰通行糾紛案

案例要旨:相鄰各方當事人應互諒互讓,友好相處,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案涉通道,歷史上即存在,經現場勘驗,相鄰一方將雙方共用通道用墻壁隔開,不僅妨礙另一方的商鋪經營活動,客觀上對另一方所有的商鋪經營亦造成一定影響,故法院判令恢復原狀。

案號:(2023)吉民終403號

審理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3年12月31日

4.相鄰方無權對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進行堵塞及占有、使用——陳年安、陳欣相鄰通行糾紛再審案

案例要旨:訴爭通道是歷史必經通道,相鄰一方有權經訴爭通道進出,相鄰另一方不是訴爭通道的所有權人,其無權對該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進行堵塞及占有、使用,且其占有的訴爭巷道上的建筑設施屬于非法建筑,故應排除通行障礙。

案號:(2023)贛民再166號

審理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3年1月23日

5.涉案道路是相鄰一方生活通行的必經之路,無論另一方建房之初是否對爭議道路進行了加寬,均不能阻礙相鄰方在此道路上通行——王振熬、王功亮相鄰通行糾紛案

案例要旨:相鄰關系通行權是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延伸或限制,是相鄰各方在行使通行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權利的行使應以必要性為前提和限度。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雙方當事人對涉案道路系公共通道均無異議,且從相關證據和法院查看現場的情況看,涉案道路是相鄰一方生活通行的必經之路。無論另一方建房之初是否對爭議道路進行了加寬,但均不能以此理由阻礙他人在此道路上通行。

案號:(2023)豫民再19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3年11月13日

法信?司法觀點

1.相鄰關系中通行權

不動產權利人原則上有權禁止他人進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或進入其土地的,不動產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這些情形是:

第一,他人有通行權的。

不動產權利人必須為相鄰“袋地”的權利人提供通行便利。“袋地”是指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圍,與公路沒有適宜的聯絡,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權利人可以通行周圍的土地以到達公路。但應選擇損害最小的處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損害的,應支付償金。

袋地的形成如是因土地的分割或者一部的讓與而致不通公路時,袋地的權利人只能通行受讓人或者讓與人的土地,而且無需支付償金。

第二,依當地習慣,許可他人進入其未設圍障的土地刈取雜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

第三,他人物品或者動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時,應允許他人進入其土地取回。

(摘自:黃薇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及適用指南》(上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出版,第441頁。)

2.相鄰通行糾紛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處理因通行等引起的相鄰關系糾紛,在程序上,通常有自行和解、調解、司法處理三種途徑。當事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實體方面,因通行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可以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司法實踐中,應當依據本條、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正確審理此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