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
今天給各位分享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121號文件具體內容是什么?
人民銀行發出通知 要求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
為進一步落實房地產信貸政策,防范金融風險,促進房地產金融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加強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引導規范貸款投向
房地產開發貸款對象應為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信用等級較高、沒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應重點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購買能力的住宅項目,對大戶型、大面積、高檔商品房、別墅等項目應適當限制。對商品房空置量大、負債率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嚴格審批新增房地產開發貸款并重點監控。
各商業銀行應嚴格執行《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建住房〔2002〕217號),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發放的非房地產開發貸款,各商業銀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則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其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應不低于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
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貸款,只能用于本地區的房地產項目,嚴禁跨地區使用。
二、嚴格控制土地儲備貸款的發放
各商業銀行應規范對 *** 土地儲備機構貸款的管理,在《土地儲備機構貸款管理辦法》頒布前,審慎發放此類貸款。對土地儲備機構發放的貸款為抵押貸款,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收購土地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用于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貸款。
三、規范建筑施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用途
商業銀行要嚴格防止建筑施工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墊資房地產開發項目。承建房地產建設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只能將獲得的流動資金貸款用于購買施工所必需的設備(如塔吊、挖土機、推土機等)。企業將貸款挪作他用的,經辦銀行應限期追回挪用資金,并向當地其他的商業銀行通報該企業違規行為,各商業銀行不應再對該企業提供相應的信貸支持。對自有資金低、應收賬款多的承建房地產建設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商業銀行應限制對其發放貸款。
四、加強個人住房貸款管理,重點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買住房的需要
商業銀行應進一步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覆蓋面,擴大住房貸款的受益群體。為減輕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負擔,商業銀行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對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之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執行20%的規定;對購買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應適當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業銀行應將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情況登記在當地人民銀行的信貸登記咨詢系統,詳細記載借款人的借款金額、貸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號碼。商業銀行在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前,應到信貸登記咨詢系統進行查詢。
五、強化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管理
借款人申請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的抵借比不得超過6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所購商業用房為竣工驗收的房屋。對借款人以“商住兩用房”名義申請銀行貸款的,商業銀行一律按照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管理規定執行。
六、充分發揮利率杠桿對個人住房貸款需求的調節作用
對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房改房或之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檔商品房、別墅除外),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不得浮動)執行;購買高檔商品房、別墅、商業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
七、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業務的管理
各商業銀行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2〕247號)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賬戶管理,理順委托關系,對違反規定的有關行為應即刻糾正。住房委托貸款業務僅限于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對使用其他房改資金(包括單位售房款、購房補貼資金、住房維修基金等)委托辦理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一律不得承辦。
重磅!銀行嚴查信貸資金用途,這些炒房者需立馬還清貸款
無限買房?
如果有人告訴你,他可以教你用空手套白狼的辦法買房,甚至這種辦法可以無限循環使用,買完一套再買一套,讓你的資產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多,你會不會覺得這個人是活在夢里?
然而這個世界有時候就是這么魔幻,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這種空手套白狼買房的辦法一直在真實地上演著。
具體是怎么回事呢?我們可以一起來看一下。
首先,我國一直有一種叫做經營貸的貸款產品,這種產品主要是用來給中小企業補充運營資金的。
而在2023年疫情期間,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不少銀行的經營貸利率都降低到3.85%左右,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直接貼息的優惠政策。
對比起這種低息的經營貸,目前我國的房貸利率以LPR利率為基準浮動調整,目前五年期LPR利率為4.65%,上浮后的房貸利率基本都在5%以上,兩者存在巨大的“利差”。
因此,有許多人就打上了套用經營貸的主意,發展到現在甚至已經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
首先,購房者會在中介幫助之下,在自己名下搞個公司;
接下來購房者會找金融中介提供過橋資金或通過其他方式借錢,全款買下房子;
之后他們再以借經營貸的名義,將房子抵押給銀行,借出經營貸;
最后再用到手的經營貸還掉過橋資金和借來的錢。
經過以上步驟,購房者只需要付出少則幾千,多則幾萬的中介費就可以通過經營貸實現自己的買房大計。
之后他們只要不斷重復操作就能循環加杠桿,購買一套又一套的房子。
嚴查資金用途
可能很多朋友會有疑問:這些炒房客用這種手段不斷“騙貸”炒房,其他人難道發現不了嗎?
事實上這種“騙貸”行為當然不難發現,比如北京一家貸款中介機構就曾在接受采訪時表示: “從2023年至今,有50%以上甚至是60%申請經營貸的客戶,都是用來買房的”。
此外也有銀行個貸經理說出了實情:“ 我去年經手的經營貸里,大約五成是為了買房。”
因此炒房客這種套用經營貸的行為銀行可以說早就心知肚明。那他們為什么一直置之不理呢?
其實這是因為現階段銀行最放心的抵押物就是房產,而炒房客套用經營貸就是用房產去做抵押物的,這讓銀行一直無法下定決心嚴禁這種現象。
此外,如果銀行打破現狀開始大范圍抽貸,那么他們收回來的極有可能是大批流動性非常低的房產。
這樣做一方面這不利于他們再次放貸,去做“錢生錢”的生意;另一方面也可能導致收回的房產貶值,從而導致自身出現虧損,因此銀行不會愿意承擔這個風險。
而炒房客們也是基于這一點,不斷進行著房抵經營貸的操作!
那么現在只能放任這些炒房客這樣操作下去,不斷炒高房價,擾亂市場秩序?
事實當然不會如此,其實還是那句話:監管或許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炒房客這種鉆漏子的行為必然會反受其害,比如近日網上就出現了一些《個人貸款提前收回告知函》。
《告知函》顯示:由于借款人未按約履行借款合同“貸款用途”的相關規定,銀行宣布合同下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限時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否則銀行將有權進行法律訴訟,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這里所謂的未按約履行規定指的就是借款人把用于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經營貸款,違規挪用到房地產市場,用于購房或者替換房貸。
也就是說,現在擺在這些炒房客面前的只有兩條路:要么趕緊籌錢將動輒上百萬的貸款還上,要么作為抵押的房子被銀行沒收。
至于銀行為什么突然改變態度,對套用經營貸的炒房客實行抽貸,這就不得不提近期我國監管部門的大動作了。
今年年初,上海銀保監局印發《上海銀保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上海各家銀行“對2023年6月份以來發放的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以及個人住房貸款進行全面自查,其中借款人存在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按照合同約定給予懲戒”。
此外,北京銀保監局與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也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個人經營性貸款管理防范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通知》;
廣東銀保監局也發布了《關于組織轄內銀行機構開展經營性貸款、個人消費貸款風險排查的通知》。
當我國監管部門對套用經營貸的行為重視起來之后,銀行方面自然只能開始嚴查了。
讓市場回歸正常
此前很多炒房客通過經營貸實現了自己的買房大計,并且這種低成本、低風險,但是收益十分高的操作做了之一次之后他們必然就會去做第二次。
因此炒房客通過經營貸這種低成本資金購買了之一套房之后就會有第二套房、第三套房,而在他們每一次這樣的操作中,房價都會被推動著往更高的地方攀升。
長此以往,套用經營貸買房的人越來越多、房價越來越高,而沒有使用這種炒房方式的人越來越買不起房。
于是,本來買不起房的人發現經營貸后也被迫加入這個炒房 游戲 中,就這樣一步步推動著一個扭曲的市場誕生!
幸好現在我國監管部門已經對這種套用經營貸的行為引起重視,他們一套組合拳下來,讓炒房客們偷雞不成蝕把米,震懾效應十分明顯。
而隨著各地嚴查貸款資金用途以及加大對“騙貸”炒房客的懲罰力度,相信未來的樓市能夠逐步回歸正常和理性。
財經 無小事,慧眼辨其理
上海銀保監局連夜發文:只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1月29日晚間,上海銀保監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各商業銀行要嚴格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嚴格執行房地產貸款業務各項規制要求,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審查個人住房貸款更低首付比、償債收入比、限貸等要求。
《通知》規定,嚴格加強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上海市住房限購政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借款人,尤其是夫妻離異借款人限貸資格的審查,防止借款人規避限購、限貸等行為給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帶來的影響。充分利用各類征信和信息共享平臺查詢借款人信用信息,結合借款人信用狀況,嚴格審批個人住房貸款。要完善約束機制,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應的約束性條款,對各類不誠信行為予以約束,并充分提示借款人。對于違規獲取首付款資金、存在造假行為等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拒絕其房貸申請,將其列入黑名單,并作為失信行為信息報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通知》要求,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切實執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7〕359號)的相關要求,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利用貸款購買的商業用房應為已竣工驗收的房屋。
同時,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視信貸資金用途管控,強化用途警示。禁止發放無用途、虛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貸款。防止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信貸資金違規挪用于房地產領域。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對象通過非常規大額取現、中間人過渡資金等各類方式規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貸資金用途監測與攔截機制,擴大模型監測范圍,提升監測效果。對確認用途違規的行為,應及時采取實質性管控措施。
此外,嚴格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嚴格開展房產中介合作資質審核,實施業務合作準入和名單制管理,建立貸后質量監測及中介退出機制。對發現存在為購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聯合“包裝公司”協助偽造貸款資質證明和收入證明等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應立即終止合作,并將其列入黑名單,報送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對此表示,上海銀保監局此次政策與1月21日發布的“滬十條”基本相吻合,政策的出臺也符合市場預期。
嚴躍進認為,此次新政有三方面內容是過去銀行監管機構較少提及的。之一是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這體現了后續貸款的重要傾向,即所購房屋要滿足中小戶型且建筑結構已封頂的條件。這條規定其實與2023年底發布的貸款集中管理制度有很大關聯,給予各商業銀行啟發,即后續房貸需要對政策重點支持的領域加大發放,而其他領域的發放或將有所管控。后續相關房企也需要不斷研究開發模式,與此次信貸重點進行結合。
第二是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用途管理。他認為,此次政策提出的一個概念“信貸資金用途監測與攔截機制”,體現了對信貸資金流向密切監管的導向,有助于審查資金用途,確保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三是嚴格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他認為,中介機構參與各類貸款的“包裝”,成為這次監管的重點內容。實際上過去部分中介機構確實存在造假現象,引發了一定的樓市泡沫。積極管控中介機構也成為關鍵。后續此類提供首付款支持、通過“包裝”來規避限購等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或將面臨懲罰。后續相關中介機構應積極規范自身業務,購房者對違規業務也應進行拒絕,真正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以下為《通知》全文:
上海銀保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
滬銀保監通〔2023〕6號
在滬各中外資法人銀行、中資銀行分行、村鎮銀行、外國及港澳臺地區銀行分行、外資法人銀行分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于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滬建房管聯〔2023〕48號),根據嚴格執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防控個人住房信貸風險的總體要求,現就持續做好個人住房信貸管理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商業銀行要嚴格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嚴格執行房地產貸款業務各項規制要求,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審查個人住房貸款更低首付比、償債收入比、限貸等要求。
二、嚴格實施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中資地 *** 人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銀發〔2023〕322號)等相關要求,加強對房地產貸款占比、個人住房貸款占比的管理。房地產貸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關法人銀行,應針對性地強化過渡期業務調整。
三、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完善調查、審查手段。強化首付款資金真實性審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過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渠道違規獲取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資金,或者通過偽造首付款支付憑證方式套取銀行貸款。審慎評估借款人還款意愿、還款能力,嚴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貸支出與收入比、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多渠道核實借款人真實收入水平,防止通過假流水、假證明等造假行為虛增償債能力。
四、嚴格加強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本市住房限購政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借款人,尤其是夫妻離異借款人限貸資格的審查,防止借款人規避限購、限貸等行為給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帶來的影響。充分利用各類征信和信息共享平臺查詢借款人信用信息,結合借款人信用狀況,嚴格審批個人住房貸款。要完善約束機制,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應的約束性條款,對各類不誠信行為予以約束,并充分提示借款人。對于違規獲取首付款資金、存在造假行為等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拒絕其房貸申請,將其列入黑名單,并作為失信行為信息報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五、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切實執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7〕359號)的相關要求,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利用貸款購買的商業用房應為已竣工驗收的房屋。
六、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視信貸資金用途管控,強化用途警示。禁止發放無用途、虛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貸款。防止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信貸資金違規挪用于房地產領域。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對象通過非常規大額取現、中間人過渡資金等各類方式規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貸資金用途監測與攔截機制,擴大模型監測范圍,提升監測效果。對確認用途違規的行為,應及時采取實質性管控措施。
七、嚴格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嚴格開展房產中介合作資質審核,實施業務合作準入和名單制管理,建立貸后質量監測及中介退出機制。對發現存在為購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聯合“包裝公司”協助偽造貸款資質證明和收入證明等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應立即終止合作,并將其列入黑名單,報送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八、全面開展風險排查。各商業銀行要根據通知要求,完善內控制度,強化對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金融風險的監測、分析和評估。對2023 年6月份以來發放的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以及個人住房貸款進行全面自查,并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上海銀保監局報送自查和整改報告。報告應包括組織開展情況、檢查內容、發現的主要問題和產生問題的原因等;整改方案應包括時間表、責任部門、責任人員、整改措施及目標等。發現違規問題的,應從機制上查找問題,并立即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借款人存在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按照合同約定給予懲戒。上海銀保監局將對各商業銀行房地產政策執行及自查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特此通知。
2023年1月29日
不能對房地產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出自什么辦法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發[2003]121號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發放的非房地產開發貸款,各商業銀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則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9月27日共同發布了《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性房地產信貸政策進行了調整。
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幣貸款,下同)不得低于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
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擴展資料
《通知》主要對以下政策進行了調整:一是進一步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條件。《通知》規定,對經國土資源、建設主管部門查實的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
二是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并提高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時嚴禁發放貸款額度隨房產評估價值浮動、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貸款。
三是明確提高商業用房購房貸款的更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是加強房地產信貸征信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做好貸前查詢、貸后錄入相關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貸征信系統防范信貸風險。
五是要求所有商業銀行(包括外資銀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關政策,抓緊制定或完善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操作細則,并向監管部門報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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