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如果撤銷案件的,釋放被拘留的人,發給釋放證明。對于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對于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1、對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被拘留的,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2、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或者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4)撤銷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被刑事拘留后,如果不能及時協助公安機關查明案件情況,解除犯罪嫌疑,就有可能被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案件正式進行立案偵查程序。拘留期限到期后,如果沒有被提請逮捕,也沒有被釋放需要及時提出申訴、控告。

附《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