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討薪怎么處理(惡意討薪罪立案標準)

最近,有客戶公司遇到這樣一件棘手的事。

客戶公司為一項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下稱總包單位),根據項目建設需要,將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下稱分包單位),并且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設置了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專有賬戶,部分工程款打入該專有賬戶。

目前,工程款已經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至94%,剩下工程款暫時不具備支付條件。

近日,客戶被勞動監察大隊約談。原因是有農民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說該項目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要求客戶單位作為總包單位,盡快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對此,客戶一方面對此次討薪的合法性表示懷疑?另一方面,工程款已經按照施工合同進度支付,如果再墊付農民工工資,將可能出現超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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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

墊付農民工工資范圍各不相同

為了切實保護農民工權益,解決農民工討薪難的問題,多年來相關部門制定了一些列的政策歸制這個問題,但一直效果不是很顯著。

直到2023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下稱《條例》),徹底突破勞動合同相對性原則,將建設單位、總包單位都拉進來共同解決農民工工資保障問題。

建設單位須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根據《條例》第29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若建設單位未按照建設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進度付款,拖欠工程款,那么建設單位需要在未結清的該部分工程款限額內墊付農民工工資。

總包單位先行“剛性”墊付,嗣后再依法追償。根據《條例》第30條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與建設單位不同,總包單位的清償責任不以建設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金額為限墊付農民工工資,而是全額清償,即便超出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甚至超出總工程款額度,也需要代為清償,清償后總包單位自行找到分包單位或轉包單位追償。

分包單位負責對農民工工資進行實名制管理,并委托總包單位代為發放農民工工資。

由于《條例》對總包單位規定了對農民工工資“不限額度”的墊付要求,為了避免分包單位卷錢跑路,造成總包單位損失,為此推行由用人單位(分包單位) *** 農民工工資臺賬,對農民工工資進行實名制管理,但由總包單位代為發放農民工工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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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包單位兩招應對惡意討薪

由于《條例》規定了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不限額度的墊付義務,一些地方 *** 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往往不看討薪是否合理合法,便和稀泥式要求付款,因此一些農民工可能出現惡意討薪的情況。

而律師也遇到一些分包單位通過虛構欠付農民工工資的事實,通過農民工工資渠道索要工程款的情況。那作為總包單位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一、日常管理中,分包單位應嚴格實施實名制管理, *** 工資支付臺賬。

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詳細記錄農民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量、工資標準、當月工資應發數額、實發數額和本人簽名(或銀行代發工資清單)等內容,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他人代簽的委托證明等作為附件。

二、總包單位在落實農民工完成工作量和應付工資情況后,代為發放農民工工資。

在發放工資錢,總包單位應與分包單位協商,落實計算每個農民工每月完成工作量情況和應付工資情況,做到一一對應,并經過農民工親自確認,在由農民工、分包單位確認后,總包單位按照確認后的工資向農民工發放工資。

為避免分包單位弄虛作假,惡意增加農民工工資或者降低農民工工資,總包單位應加強現場管理,勞資管理員要對現場農民工工作情況進行記錄,做到“每日都有記錄、每人都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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