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侮辱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區分誹謗罪罪治安處罰行為:構成誹謗罪,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此外,區別于民事的名譽侵權行為要考慮: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等等。

因此,損害他人名譽,不必然構成犯罪。如果成立誹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還要注意,誹謗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當事人不去刑事自訴,不構成犯罪。

侵害名譽權立案標準是什么?

侵害名譽權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4、在后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等。

侵害名譽權怎么賠償?

侵害名譽權的,一般應當賠償以下費用:

1、受害人為恢復名譽而產生的費用和支出;

2、因名譽受損而遭受的財產上的重大損失;

3、可得利益的喪失;

4、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之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 *** 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之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之一千零二十七條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之一千零二十八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 *** 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