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債務人不還款,十分令人頭疼。一些債務人甚至采取各種手段逃避所負債務,由此給債權人造成巨大損失。特別是在金融訴訟案件中,經常出現金融機構訴訟后,在漫長的立案、開庭審理和下達判決書的時期內,債務人早已聞風而動,成功地轉移、藏匿乃至處置了資產,金融機構所申請執行的判決書只能是一張“法律白條”。能否在追償債權過程中,縮短法院對債權人的確權而較快地進入執行程序呢?對此,債權追償,“支付令”可以幫債權人掌握主動,占取先機。

一、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好辦法,但只能體現在債務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方可實現。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提出訴訟。

二、支付令的申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實踐中,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案例十分常見,例如:

艾某于2023年11月6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稱:被申請人梁某因承建某公司在工業園區內投資建設的綜合樓土建工程,資金不足,先后于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18日、2023年10月25日向申請人借款30萬元,還款期限分別為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18日、2023年12月25日。借款期限屆滿后,經申請人催收,被申請人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30萬元。故申請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梁某支付借款30萬元。

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條件,依照該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特發出支付令:被申請人梁某應當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申請人艾某借款本金30萬元。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債務人在異議期內提出書面異議,法院將裁定終結支付令程序,則支付令失效,債權人只能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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