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付出了大量時間成本,以及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在內的各種經濟成本以后,好不容易取得了一場官司的勝訴,當然判決書已經下達,我們也申請了強制執行,但是在執行過程當中,發現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這種情況下,有時候迫于無奈不得不終止執行程序,我想這可能是我們在財產糾紛當中,尤其是一些債務糾紛當中最可怕、也是最不愿意看到的一種情況。

執行難的問題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并不是要靠一兩部法規,或者是看一兩個人的,律師針對這個問題可以為廣大債權人朋友提供一些解決思路,結合你自身的案子具體情況來想一想,看能不能對你有所幫助。

第一種思路就是看被執行人有沒有到期的債權。也就是看債務人在其他地方有沒有別人欠他的錢,而且該筆欠款已經到期。那么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向法院申請,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將該筆債權交給法院,以保證債權實施。

第二種情況就是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有沒有尚未支取的勞動收入。比如說工資獎金和其他收入等等,如果的話可以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將該筆財產提存,這第二種思路。

第三種就是看債務有沒有擔保。如果說有擔保人,我們往往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履行債權,如果說有擔保物可以對擔保物執行,實現擔保變現,這也是一種思路。

第四就是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有轉移財產的現象,那么我們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權。具體來說就是如果發現被執行人以低于市場的價格,或者是各種免費無償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第三人,那么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權,撤銷此人的轉移行為,從而保證被執行的財產,或者是發現被執行人和其他人相互勾結損害債權利益,那么這種情況下也都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權,這也是一種方式。

第五種方式就是如果說該筆債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妻子名下或者是丈夫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么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要求配偶履行相關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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