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車庫,是否需要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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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你好,我公司最近為方便職工停車,購買了幾個地下車庫,想問一下是否需要繳納稅?如何計算?
回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第一條規定:“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第二條規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3)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根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轉發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渝地稅發〔2006〕19號)第一條規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工業用途的房產,以房產原值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和其他用途的房產,以房產原值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四條規定: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
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問題2】
你好,我單位去年新建成了一個生產車間并已投入使用,同期繳納了房產稅,可今年稅務部門通知要求補繳土地款的房產稅,不知道是不是有這樣的規定?
回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規定: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問題3】
你好,我目前將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想咨詢一下是否像單位一樣需要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回答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十四條規定: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因此,個人出租房屋,應按租金收入全額征收房產稅。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23〕43號)第二條規定: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問題4】
你好,我是一家房地產企業,想了解一下房地產企業自行建造的樣板房是否繳納房產稅?
回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條規定: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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