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濱與李某峰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支持起訴案

(檢例第122號)

【關鍵詞】

殘疾人權益保障 支持起訴 監護人侵權 協助收集證據

【要旨】

因監護人侵害智力殘疾的被監護人財產權,智力殘疾人訴請賠償損失存在障礙而請求支持起訴的,檢察機關可以圍繞法定起訴條件協助其收集證據,為其起訴維權提供幫助。在支持起訴程序中,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支持起訴職能,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訴權。

【基本案情】

李某濱系三級智力殘疾人,日常生活由弟弟李某峰照料。2023年1月24日,李某峰以李某濱監護人身份與案外人季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登記在李某濱名下并實際為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130萬元價款出售給季某。簽約后,售房款130萬元轉入李某峰銀行賬戶內,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季某名下。2023年8月23日,李某峰又將該售房款轉入其個人名下另一銀行賬戶內。2023年12月17日,李某峰因肝臟疾病住院治療。2023年12月24日,李某峰與妻子楊某敏協議離婚,約定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天津市河西區的房產、所有存款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楊某敏所有。2023年1月至6月,李某峰陸續將上述130萬元售房款轉出,用于支付其肝臟移植手術費用。2023年7月,李某峰病逝。2023年10月,李某峰之女李某將李某峰銀行賬戶內204519.33元返還給李某濱、李某峰姐姐李某光,剩余售房款未返還。

2023年1月13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西區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定李某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李某光為李某濱的監護人。后李某光向李某峰前妻楊某敏、女兒李某追索未返還的售房款未果。2023年1月21日,李某濱向河西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楊某敏、李某賠償損失。因售房由原監護人李某峰實施,李某濱不了解售房價款、售房款去向等具體情節,無法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河西區法院未予受理。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受理情況。2023年1月21日,李某濱以其系智力殘疾人,無法收集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證據為由,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河西區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該院審查后予以受理。

審查過程。河西區檢察院經向河西區法院了解情況后確認,法院認定李某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李某光為監護人的民事判決已生效。經向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了解,2023年1月24日,李某峰以李某濱監護人名義與案外人季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李某濱名下房屋以130萬元價格出售給季某并辦理過戶手續。河西區檢察院與河西區司法局聯系,幫助李某濱聘請法律援助律師,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支持起訴意見。2023年1月22日,李某濱監護人李某光作為法定代理人再次向河西區法院提起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河西區檢察院同日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檢察機關認為,李某濱系三級智力殘疾人,屬于特殊群體,系支持起訴對象。李某濱名下房產被監護人李某峰售出后,售房款被李某峰私自挪用,李某濱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有權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獲得救濟,是民事訴訟適格主體。本案有明確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法定起訴受理條件。

裁判結果。2023年1月22日,河西區法院受理李某濱的起訴。2023年10月21日,河西區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法院認定,李某峰將李某濱名下房產出售并將售房款130萬元私自挪用,其行為構成侵權,造成被監護人李某濱財產損失1095480.67元,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楊某敏與李某峰原為夫妻關系,于2023年12月24日協議離婚,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天津市河西區的房產和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楊某敏所有,住院治療費使用出售李某濱房產所得房款支付,屬于惡意串通侵害他人財產。楊某敏是侵權行為的受益人,應在受益的財產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據此,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敏以天津市河西區房產市場價值1/2份額為限承擔賠償李某濱1095480.67元的責任。判決生效后,李某濱已于2023年12月17日收到判決確定給付的全部款項。

【指導意義】

(一)依法履行支持起訴職能,保障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平等行使訴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支持起訴的要義是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起訴,特別是支持特殊群體能夠通過行使訴權獲得救濟,保障雙方當事人訴權實質平等。適用條件上,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原則上以有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等部門履職后仍未實現最低維權目標為前提條件。在支持起訴程序中,檢察機關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立場,遵循自愿原則、處分原則、訴權平等原則等民事訴訟基本原則,避免造成訴權失衡;可以綜合運用提供法律咨詢、協助收集證據、提出支持起訴意見、協調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起訴維權提供幫助。支持起訴并非代替當事人行使訴權,檢察機關不能獨立啟動訴訟程序。除有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重大影響的案件外,檢察機關一般不出席法庭;出庭時可以宣讀支持起訴意見書,但不參與舉證、質證等其他庭審活動;當事人撤回起訴的,支持起訴程序自行終結,檢察機關無需撤回支持起訴意見。

(二)被監護人的財產權受到監護人侵害,人民法院以訴訟請求不具體為由未予受理的,檢察機關可以依申請支持其起訴。監護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侵害。監護人擅自出售被監護人名下房產用于個人醫療、購房等個人支出,侵害被監護人財產權益的,被監護人有權請求監護人賠償損失。客觀上,智力殘疾人等被監護人訴訟能力偏弱,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難以憑個人之力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獲得救濟。檢察機關對于履職過程中發現的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線索,應當先行督促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社會團體、自治組織為殘疾人維權提供法律幫助。殘疾人徑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告知其有權申請法律援助。認知能力低下的殘疾人因財產權受到侵害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未告知其有權申請法律援助,以其訴訟請求不具體為由未予受理的,在尊重其真實意愿的前提下,檢察機關可以依申請支持起訴,幫助其獲得法律救濟。

(三)綜合運用協助收集證據、協調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為智力殘疾人起訴維權提供幫助。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告起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智力殘疾人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可以實施與其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但難以獨立、充分圍繞法定起訴條件收集證據,提出訴訟請求。在支持起訴程序中,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提供法律咨詢,加強釋法說理,引導智力殘疾人自行收集證據;智力殘疾人無法自行收集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協助其收集確定當事人具體訴訟請求、證明原被告與案件爭議事實存在關聯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檢察機關可以與司法行政部門協調,為智力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人員作為智力殘疾人的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九條、第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