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聊一下關于工齡,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大家也聽說過,可能也見過關于這三個概念的一些說法,但是呢,具體到到底是怎么界定,怎么計算的,可能大家會有疑問啊?今天呢,我們就給大家來分享一下國家政策對于這幾個詞語的定義和解釋。

最早是1951年,當時新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其中在養老待遇這一部分呢,出現了關于工齡、企業工齡的說法,具體這么規定,男員工、男職員年滿60歲,一般工齡25年,本企業工齡滿五年可退職養老。女員工、女職員年滿50周歲,一般工齡滿20年,本企業工齡滿五年,可退職養老,這就是最早的這個勞動保險條例對于退休年齡做出了一個界定。退休年齡是根據這個一般工齡和企業工齡來核算的。

1953年,國家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對于工齡還有這個企業工齡做了詳細的規定。一般工齡是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主要或全部生活來源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含本企業工齡。就是說工齡分兩部分,一個叫一般工齡,另外一個是本企業工齡,在這里提到了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細則也規定了本企業工齡計算的八種情況,一是因為企業管理方或者企業行政或資方調動工作,調動前后,本企業的工齡應當連續計算,第二個就是說在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開了企業,然后又回到了企業。離職前后,本企業的這個工齡可以連續計算。第三個就是企業方或者資方派去國內外去學習,其學習期間及前后的本企業的工齡可以連續計算。第四個就是說解放后因企業這個停產歇業,然后工人被派到其他工廠去工作,派遣前后可以連續計算。被遣散的工人如果在企業復工,又重新回到企業。遣散前與復工后工齡可以連續計算。第五個是企業經轉讓、改組或合并。原有的職工仍然留著本企業的。工齡應該是連續計算。第六個就是說因公負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應計算為本企業的工齡。第七個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工作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六個月以內的,連續計算本企業工齡。超過六個月病愈回到企業,拋去六個月期間不算工齡外,其前后本企業的工齡應該合并計算。第八條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下為反對其統治壓迫而被迫離職,在離職期間被敵偽及國民黨政府監禁仍繼續斗爭者,其在監禁期間及離職前與復職后或轉入其他企業工作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

這個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只是提到了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的概念和計算方式。連續工齡和一般工齡,本企業工齡有什么樣的區別呢?1957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工退休處理暫行規定》出現了連續工齡的概念,具體規定是。本規定所說的連續工齡的計算辦法:企業的工人、職員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計算本企業工齡的規定辦理。這條就是說連續工齡實際上就等于勞動保險條例和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所體現的本企業工齡。,

根據國家的最早期的這三個相關的勞動制度,明確了一般工齡、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的概念和計算方式。通過對這個三份文件的學習和領悟。所謂的一般工齡,也就是說是指一個人,比如說在a企業、B企業、C企業,就是累計工作年限,累計工齡,所謂的本企業工齡是指工人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時間計算,中間離職的要重新計算。所謂的連續工齡實際上是指在本企業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