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假釋?假釋期間再犯罪如何處罰?

一、如何假釋,滿足什么條件才能假釋

根據刑法典的上述規定,假釋的適用必須同時符合如下條件:

1、對象條件

假釋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執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適用假釋。所謂“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規定,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實際執行10年以上。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那減刑后假釋的,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此外,為了使適用假釋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典第81條還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結實,所謂特殊情況,是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3、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只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才可以假釋。這是對犯罪分子適用假釋的實質性條件,也是最重要的條件。所謂“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不致于重新犯罪,能夠遵守刑法典第84條規定的行為規范,不會發生刑法典第86條所規定的嚴重違反有關假釋監管規定之情形。

4、限制條件

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

二、假釋期間又犯新罪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假釋期間要注意什么

假釋一般都會設定一定的考驗期 ,根據《刑法》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那么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我們又該要注意些什么呢。

根據《刑法》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