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刑罰處罰措施中,有期徒刑屬于刑罰主刑的一種,通常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所犯的犯罪情節是屬于比較嚴重的了。那么,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什么,怎么計算假釋考驗期?

網友咨詢:假釋考驗期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算起的?

江蘇高志平律師事務所周一律師解答:

假釋考驗期,假釋是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在刑期執行完畢之前對獲得假釋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這段期限就是假釋考驗期。

假釋考驗期分為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兩種。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周一律師解析:

關于假釋的規定:

1、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2、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4、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致殘)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對除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現,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后生活確有著落的老殘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釋。

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為三類情況: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長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適用對象也不同。

1、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在刑法分則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壞選舉罪、重婚罪、賭博罪、侮辱國旗國徽罪等。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圍較廣,適用面也較寬。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適用于罪行比較嚴重,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罪犯。

對于罪犯的假釋意義:在獄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獄、重新獲得自由的強烈愿望。為了鼓勵罪犯認真學習、服從監管、遵守制度、認真改造、真誠悔改,刑法規定了假釋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會的橋梁。假釋減輕了執行機關的壓力與負擔。正確的適用假釋,將符合條件不必繼續在監管場所內服刑的罪犯假釋,這不僅有利于假釋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獄政部門對其他罪犯的改造。

無錫高校專職講師、兼職律師。長期從事民法、刑法研究與實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