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說法 | 夫妻兩人分居三年,離婚請求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女)與被告王某(男)系經人介紹相識,2003 年結婚后,兩人先后生育3個女兒。2023年9月,原被告購買了某小區商品房一套。2023年,原、被告因瑣事發生矛盾后開始分居生活,長女(已成年)、次女跟隨被告王某共同居住生活,三女跟隨原告張某共同生活。
2023年7月,張某作為原告向宜陽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判決不準許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離婚。該判決生效至今,原、被告雙方仍處于分居狀態。2023年11月,原告張某再次向宜陽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原告張某訴稱
原、被告之間矛盾頻發,感情逐漸破裂,原告于2023年6月離家至今,常年分居。2023年7月原告起訴離婚,2023年8月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被告至今沒有任何改變,雙方已無和好可能。雙方婚后購買房產價值40萬元,原告自愿放棄該房產所有權,但被告應當將原告所有部分折價給付。原告常年在外打工,收入不穩定,主張次女歸被告撫養,三女歸原告撫養。
被告王某辯稱
答辯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現在沒有工作,無能力撫養孩子。房產目前不值40萬元,只值20萬元。
判決結果
一、準許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二、婚生次女由被告王某撫養,婚生三女由原告張某撫養;
三、房產歸被告王某所有,限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 100000 元。
法官說法
阮依娜
宜陽縣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本案中,原、被告從2023年開始分居,到本次起訴時分居已超過三年。再者,原告張某曾于2023年7月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2023年8月作出判決,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據此法院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關于原、被告的次女、三女的撫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對撫養問題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本案中,原、被告的次女、三女均已滿八周歲,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次女、三女自原、被告分居后分別跟隨被告王某、原告張某生活,時間較長已形成習慣,考慮到原、被告雙方撫養能力,法院認為,由被告王某繼續撫養次女,原告張某繼續撫養三女為宜。
關于財產分割問題。原、被告于婚后共同購買案涉房產,雙方在庭審中就該房產現價值20萬元達成一致。考慮到自原、被告分居生活起,原告張某離家居住,被告王某及長女、次女一直在該房屋居住生活,故該房產應歸被告王某所有,由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張某 100000 元為宜。
法官提醒,和睦幸福的家庭,需要夫妻二人互相支持、互相關愛、互相理解。只要雙方樹立了正確的婚姻觀和家庭觀,增強責任感,以誠相待,互諒互讓,多為家庭和事業考慮,注重溝通和交流,夫妻關系大多是可以改善的。當夫妻感情無法修復、夫妻關系確實無法維系時,雙方也要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著想,妥善處理好孩子的撫養問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等,盡量減少孩子在父母離婚中受到的傷害,維護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條鏈接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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