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某與女子孫某在2023年結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子女出生后主要由孫某撫養照顧。2023年10月,雙方離婚。孫某認為張某在婚內出軌并與他人生育子女,未對婚生子女盡到撫養義務,要求張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離婚經濟補償24萬元。庭審中,張某亦自認出軌、生子行為。法院審理認為,女方連續生育并曾全職在家撫養照顧兩子女,在撫育子女方面負擔較多義務;男方出軌行為給女方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最終,判男子張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離婚經濟補償5萬元。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一方婚內出軌,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違背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給另一方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出軌方給與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3. 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 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 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以下情形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離婚補償金是離婚行為中,有過錯方對無過錯方必要的經濟補償,以填補無過錯方的損失。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作者:溫霏霏 律師
編輯:金毅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