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定義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
【基本案情】2023年7月,曾某、羅某邀約譚某、劉某成立老福氣商貿公司開設網上商城。王某為曾某徒弟(未在該公司任職),知道該公司是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2023年8月,王某應曾某要求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并將該卡和U盾交給老福氣公司財務總監羅某。經審計,老福氣公司共發展會員8939人,非法吸收資金1.13億元。王某的這張卡涉及老福氣公司收入金額共計8368.09萬元,其中用于支付各級經銷商提成支出7863.66萬元。曾某、羅某、譚某、劉某等人分別被以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刑,但對王某的行為如何認定產生爭議。
【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上游犯罪的共犯。王某于上游犯罪實施前,已與曾某等人達成合意。王某在提供銀行卡時,明知曾某對卡將作何用,仍然幫助其轉移犯罪所得,屬于與上游犯罪的事中共謀,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應構成洗錢罪。王某在本案中不屬共同犯罪關系,其并未參與成立、經營公司。在其他公司人員經營公司的過程中,其提供銀行卡的行為,本質上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應認定為洗錢罪,這樣能夠與其他行為人的行為保持量刑平衡。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王某明知老福氣公司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仍應曾某要求辦理銀行卡并把卡交給老福氣公司用于經營,其提供賬戶的行為屬于對犯罪所得進行掩飾隱瞞的行為。最高法《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7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刑法第312條規定的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王某涉案金額已超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內量刑,而洗錢罪“情節嚴重”并無明確數額標準,應以處罰較重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評析意見】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的行為在行為模式角度應認定為洗錢罪。首先,王某沒有與曾某等人一起共謀成立、經營老福氣公司,也沒有實際開展公司業務,與曾某等人不是共同犯罪關系。其次,王某明知老福氣公司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仍應曾某的要求辦理銀行卡并把卡交給公司財務,其提供賬戶的行為屬于對犯罪所得進行掩飾隱瞞的行為。《解釋》第5條規定,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該共犯的成立條件是“事前通謀”。王某只是事中將銀行卡交給曾某用于公司經營,不屬于“事前通謀”,故不屬于以共犯論處的情形。此外,王某將銀行卡交給曾某后并未對該卡進行實際操作,也沒有發展會員的違法行為,不成立“事中共謀”的共犯。
第二,同時符合洗錢罪和其他下游犯罪罪名的按洗錢罪從重處罰。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其他下游犯罪在一定情形下呈現法條競合關系,應擇一重罪處罰。洗錢罪的起點刑為“五年以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為“三年以下”,洗錢罪的二檔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從刑罰設置上來看,洗錢罪處刑較重。
第三,上游犯罪尚在持續中也可成立洗錢罪。洗錢罪雖以上游犯罪成立為條件,但并不要求上游犯罪的結束。最高檢、央行聯合發布的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中明確指出,“非法集資等犯罪存在較長期持續狀態,在犯罪持續期間幫助犯罪分子轉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符合刑法第191條規定,應認定為洗錢罪?!睂嵺`中,很多上游犯罪都會呈現持續存續狀態,洗錢行為也相伴而行,此種情形的洗錢行為持續時間長、危害大,應把握洗錢罪本質,堅決予以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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