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抓會判多久?

——上海刑辯律師帶你了解現行司法機關對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裁判思路

(2023)執業經驗039號

前情提要:

本文內含兩個案例,均取自真實發生的事件。

案例①應他人邀請提供報酬的情況下,轉移犯罪所得,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例②受雇于他人,在夜間采取關閉AIS系統方式駕船至本市浦東國際機場外側鄰海水域,在從某海船上接駁大量涉案柴油后再沿長江航道向內行駛,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情簡介: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蔡FF1,因本案于202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蔡FF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五月十日作出(2023)滬0115刑初XXXX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蔡FF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3年7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張琳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蔡FF1及其辯護人徐以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23年3、4月份,被告人蔡FF1應符某(另處)要求,答應為符的朋友進行轉賬,并向對方提供了本人的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的銀行卡卡號(分別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和丈夫歐某(另處)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的銀行卡卡號(分別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同年4月6日,上海XX有限公司財務人員瞿某遭到冒充浙江省杭州市社保局及武漢市公安局的嫌疑人以辦案為名實施的電信詐騙,其公司賬戶內的人民幣1千余萬元被轉走。當日,蔡FF1和歐某的上述6個銀行賬戶內各被轉入人民幣2萬元后,蔡FF1和歐某于當日晚將6個賬戶內的人民幣共計12萬元取出后再存入對方指定賬戶,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300元。

2023年8月13日,被告人蔡FF1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原審法院查證屬實的證據有被害人瞿某的陳述,被告人蔡FF1的供述,同案關系人歐某、符某的供述,公安機關出具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相關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及制作的取款資金流向圖,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表格及抓獲經過,公安機關調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原審法院據此認為,被告人蔡FF1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蔡FF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蔡FF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上訴人蔡FF1上訴稱,其以為在替朋友轉賬避稅,不屬情節嚴重,其有自首情節,原判量刑過重。現其愿意退賠,希望考慮其無知,丈夫被判刑羈押,孩子需要照顧等,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上訴人蔡FF1不明知自己所轉的資金是犯罪所得,屬于應該知道,主觀惡性相對較輕。上訴人蔡FF1在機場被抓獲,當時不知道被上海市警方網上追逃,沒有想過逃逸。上訴人蔡FF1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家中還有剛滿周歲的孩子需要撫養,希望在量刑方面予以考慮,酌情從輕處罰。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見為:本案訴訟程序合法。上訴人蔡FF1應他人邀請提供報酬的情況下,轉移犯罪所得,其轉移的12萬元是被害人的損失,即使轉移避稅錢款也是非法的,情節嚴重是根據數額認定。關于自首,上訴人蔡FF1到案是被海南省警方抓獲后,移交給上海市警方的,認定自首不符合條件。本案上訴人蔡FF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原審法院對其在法定幅度內量刑,并無不當。本案在起刑點判決,上訴人蔡FF1關于原判量刑過重等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判相同,原判所列舉的認定本案上訴人蔡FF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證據均經原審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蔡FF1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協助他人將資金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上訴人蔡FF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無誤,原審法院結合上訴人蔡FF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所作判決定罪準確,訴訟程序合法。

針對上訴人蔡FF1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原審法院結合上訴人蔡FF1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的情況、犯罪所得的數額、轉移方式,以及上訴人蔡FF1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認定上訴人蔡FF1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協助他人將資金予以轉移,并無不當。上訴人蔡FF1關于其以為在替朋友轉賬避稅,及其辯護人關于上訴人蔡FF1不明知自己所轉的資金是犯罪所得等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蔡FF1的犯罪金額已達十萬元以上,屬“情節嚴重”,上訴人蔡FF1關于不屬情節嚴重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上訴人蔡FF1并非自動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認定為坦白,原審法院據此已對其從輕處罰,上訴人蔡FF1關于其有自首情節等辯解,本院不予采納。檢察機關關于本案在起刑點判決,上訴人蔡FF1關于原判量刑過重等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的出庭意見正確,應予采納。然而,本院綜合考慮上訴人蔡FF1系初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以及其家中有幼兒需要照看,有固定居住地,社區矯正對所居住社區影響不大,具備社區矯正條件等各方面實際情況,認為可對上訴人蔡FF1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3)滬0115刑初XXXX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已繳納)”

二、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3)滬0115刑初XXXX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蔡FF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蔡FF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上訴人蔡FF1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公安、社區矯正等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律師解讀:

一般來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從理論上講,本罪主體不包括上游犯罪實施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實施人。

2、本罪的客體是妨害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3、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

4、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收購,主要是針對1992年兩高有關司法解釋中所說的“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是指有償購入,然后再高價出賣的情況。要注意區別“收購”與“收買”的區別,收買是指買贓自用,其主觀上是一種貪圖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對于本罪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于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種不為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只要采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罪名解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規定在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

下面一則在明知他人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受雇傭而為他人提供運輸便利條件又結合本案偷逃應繳稅額,后被二審法院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改判為走私普通貨物罪,最終獲刑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判決書案例,可以分析上海地區司法系統對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的裁判思路。

原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YY2,2023年12月6日和2023年12月3日均因非法運輸無合法、齊全手續成品柴油行為被處罰款及沒收成品油;因本案于2023年12月24日被上海海警局刑事拘留,2023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審,同年8月7日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決定后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原審被告人王YY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2023)滬0115刑初XXXX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YY2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同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2月28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王YY2、辯護人張輝均參加訴訟。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蔣俊如出庭履行職務。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王YY2與楊某1(已判刑)合伙租用阜航化518船從事運輸。2023年12月22日9時許,經楊某1事先與他人聯系幫助他人運輸走私柴油,林某(已判刑)受他人委派隨船押貨,王YY2從江蘇常熟駕駛阜航化518船,關閉船上AIS及燈光,前往上海浦東機場附近水域(東經121°49',北緯31°11')。當日20時許,王YY2等人從停在該處的一無名海船上接駁柴油,后駛往黃浦江方向。當日22時許,阜航化518船被上海海警查獲。被告人王YY2被當場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上海有限公司計量、檢驗,阜航化518船所載柴油401.747噸,油品符合車用柴油相關指標要求。經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該批柴油價值人民幣2,809,416.771元(以下所涉幣種相同)。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了上述柴油及移動電話機等。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明:被告人王YY2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同案犯楊某1、林某的供述,證人楊某2的證言筆錄,相關船只證書、登記材料、微信記錄、短信記錄,中國檢驗認證集團上海有限公司品質證書、重量證書,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的現場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案發及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據此,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YY2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王YY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重要,與其他同案犯地位相當,不能認定為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王YY2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王YY2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扣押在案的柴油及作案工具移動電話機等物,均予沒收。

上訴人王YY2和辯護人上訴稱:王YY2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從犯;王YY2到案后主動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主觀惡性不大,建議二審法院依法對王YY2改判并適用緩刑。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見: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依法裁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主要事實和證據與原審相同。

另查明:上訴人王YY2、同案犯楊某1共同出資購買阜航化518船舶,后將該船掛靠于鹽城市XX有限公司。此前,王YY2、楊某1等人多次駕駛該船從事走私成品油等非法活動。經核定,本案柴油應繳稅額共計101.98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經當庭宣讀、質證的滬浦關計核字(2023)14號《海關核定證明書》等。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YY2等人受雇于他人,在夜間采取關閉AIS系統方式駕船至本市浦東國際機場外側鄰海水域,在從某海船上接駁大量涉案柴油后再沿長江航道向內行駛,應當認定王YY2等人系在明知他人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受雇傭而為他人提供運輸便利條件,結合本案偷逃應繳稅額達101萬余元,故應當認定王YY2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王YY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認定為從犯,予以從輕處罰,但其曾多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被處罰,此次仍不思悔改而繼續為之,故不宜適用緩刑。王YY2等人多次駕駛涉案船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到案后供稱該船舶實際系由其與涉案人楊永煥共同出資購買后掛靠于公司,故應當認定涉案船舶系作案工具,依法應予沒收。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原審判決定罪有誤,且遺漏罰沒涉案船舶,故依法予以糾正。同時,限于上訴不加刑原則,故對原審量刑不予調整。

據此,為嚴肅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國家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3)滬0115刑初XXXX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

二、上訴人王YY2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柴油、作案工具船名為阜航化518號的船舶(船舶識別號CN20047457168、船檢登記號2005N2190729)、移動電話等物,均予沒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回到題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抓會判多久?筆者結合辦案經驗,簡要發表以下看法: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長不超過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旦被采取行政、刑事強制措施,則需要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團隊的幫助。此類案件要綜合考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犯罪對象、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結合具體案情來分析研判提出充分有力的意見,才能對案件的辯護起到有效的、決定性的作用。此類案件由具有豐富專業刑辯經驗的律師介入處理才能爭取良好的辯護效果。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23.01.01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03.01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近似罪名:【洗錢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地方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9〕15號 2009.11.11

第一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明知”的認定。

第四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審判。

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認定。

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認定。

本條所稱“上游犯罪”,是指產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種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如何適用問題的答復 法研〔2023〕98號 2023.07.29

第一條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

(二)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三)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四)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數額標準的規定》 渝高法〔2023〕206號

我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的入罪數額標準如下: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五千元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發〔2023〕32號 2023.12.19

(五)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幫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4.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后,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5.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手機充值、交易游戲點卡等方式套現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該犯罪行為確實存在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于印發《關于我省執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數額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3.04.12

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的實際情況,確定我省執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數額標準為6000元。

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的通知 公通字〔2023〕17號 2023.06.05

六十五、收購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9條第3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收購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價值達到有關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影響公安機關辦案或者造成其他較重危害后果的;

(三)造成收購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損毀、無法追回的;

(四)物品屬于公共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等物資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關于印發《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基準》的通知 2023.10.16

第九十二條收購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9條第3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裁量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收購物品實際價值在1500元以上的;

(二)影響公安機關辦案或者造成其他較重危害后果的;

(三)造成收購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損毀、無法追回或其他較嚴重后果的;

(四)物品屬于公共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等物資的;

(五)在公安機關調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六)多次收購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3〕9號 2023.09.01

五、刑事偵查局管轄案件范圍(共119種)

(五)《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96.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第31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04.15

第三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機動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認定“情節嚴重”已有規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定。

第十條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采取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物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協助將資金轉移、匯往境外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法發〔2023〕22號 2023.06.17

十一、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收款碼、網絡支付接口等,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二)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轉換財物、套現的;

(三)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 “手續費”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歡迎點評、探討。

周鈺淇 律師

202 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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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周鈺淇,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律師,曾任職于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分局、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專業領域為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擅長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并在多起疑難案件的辯護中取得撤銷案件、不起訴、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辯護效果。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辦案經驗,認真、負責的執業態度廣受委托人信賴和好評。

曾辦理過的部分有社會影響力的刑事、民事案件:

* 周某涉嫌詐騙罪判處緩刑案

* 魯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判處緩刑案

* 李某涉嫌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案(已取保)

* 李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已取保)

* 王某涉嫌開設賭場罪案

* 徐某與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 王某與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 鄧某與張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 蔣某與陳某租賃合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