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保護的典型案例觀后感500字(民事權利保護的典型案例50字)
新民晚報訊 (特約通訊員 王雨 實習生 陳佳琳 記者 屠瑜)9月28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召開“小案大道理?司法正能量”十大民事案例新聞發布會,現場發布10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民事案例。
本次集中發布的10個案例均為上海長寧法院近年審結生效的典型民事案例,與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與《民法典》等法律適用及社會熱點緊密相連,旨在通過法官更精準、更接地氣的解讀,以小案件講述大道理,傳遞司法正能量。
圖說:發布會現場 金文斌/攝
上海長寧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王飛介紹,這些案例分別從宣揚誠實信用價值、維護社會公序良俗、支持權利平等保護、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等不同方面,體現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目標、導向和準則。
例如,在一起居住權糾紛中,父親李某生病抱恙時與家庭成員協商,將夫妻名下兩套房贈與兒子李某某,同時李某某作出將其中一套房屋十年內由繼母陳某支配的承諾。李某過世后,該房屋由李某某夫妻居住,不久后李某某卻將房屋贈與自己的妻子,并以撤銷贈與為由拒絕向繼母陳某交付房屋。
今年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在物權編中新設了居住權章節,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或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人的居住利益受法律保護。該案雖發生在《民法典》頒布以前,但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某對陳某所作的承諾并不能簡單認定為贈與,這一承諾的實質是家庭內部共同對兩套房屋的產權歸屬和居住使用的安排,家庭成員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且該合同區別于純獲利益的贈與合同,不能適用贈與合同的撤銷權。最終,法院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李某某夫妻應按約將房屋交付陳某。
此外,案例還明確了非法侵入他人私有住宅承擔損失后果、房屋買賣中介未盡到忠實勤勉義務需擔責等,均體現了司法裁判對于權利的平等保護,宣示了權利為本的法治精神。“《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平等保護權利,目的在于實現人民福祉,保障人民美好幸福生活;若不能平等保護權利,則公平正義無從談起。”王飛解釋。
除了發布會現場發放,案例手冊還將通過覆蓋全區的社區法官工作室陸續發放給各街鎮、園區和司法所,讓群眾在家門口即可獲得更加專業、鮮活的普法素材。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本次案例發布是上海長寧法院延伸審判職能、深化司法為民、引領社會價值的重要形式。“未來,我們將繼續堅定地保護善人善舉,維護善良風俗和公共利益,用司法公正引領社會正義,依法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讓社會有更多向上、向善的正能量。”王飛表示。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