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實操建議:

用人單位可以采用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可以用周或者月作為一個周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分配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安排好調休補休的時間,并建立完善的打卡制度,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