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被批捕了證據能夠去看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是不能查看查證的證據,但嫌疑人能夠委托律師辯護,由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能夠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能夠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二、怎么審查判斷證據

l、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

具體地說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于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

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

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著客觀的內在聯系,有什么樣的聯系,能證明案件中的什么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

首先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后是否一致,有無矛盾。

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作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后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系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后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采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

其次,對案件中不同類證據的審查,也要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協調,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就具體案件來說,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間、不同證人的證言之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和被害人的陳述之間有無矛盾。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嫌疑人是不能查看自己的證據,但是嫌疑人有權利委托律師進行辯護,然后由律師進行查閱摘抄,或者是復制本案的相關資料。

律師能夠為犯罪嫌疑人做辯護、會見、查看資料。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嫌疑人被批捕了證據能夠去看嗎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