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間律師會見能夠見家屬嗎
一、留置期間律師會見能夠見家屬嗎?
留置期間是否能夠會見家屬并無明確規定,但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監察法》
第四十一條
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備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時,能夠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協助。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字。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能夠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二、留置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能夠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留置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強制措施,被留置的對象是涉嫌職務犯罪或者貪污受賄犯罪的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如果監察機關已經掌握了部分違法事實,需要進一步調查,但違法人員有可能逃跑、自殺、隱匿證據的,能夠先行采取留置措施,被留置的人員,只能在指定的場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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