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和合同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現實生活中進行很多民事活動的時候,都需要簽訂合同,簽訂合同的目的是預防糾紛的出現,但在實踐中很多人簽訂合同的目的是進行欺詐,以騙取他人的財產。那么民事合同欺詐到底什么情況下是合同詐騙?合同詐騙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之間的區別在于罪與非罪的問題,由于合同詐騙和合同糾紛兩者在外在形式上有著相同之處,其表現都有合同的存在,但兩者的內在表現是不同的,主要是主觀表現形式不同、客觀構成不同和履行合同的態度的不同,下面為您簡單介紹兩者的區別。
1、主觀表現形式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構成關鍵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糾紛中,是沒有這一要件的,合同詐騙的最后目的就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占有后的財產轉為他用或者自己揮霍,其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
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比如資金周轉困難,購買的材料不能及時到位等等,客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二者在主觀方面的主要區別。
2、客觀構成不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偽造變造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等。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所列的設備條件等,行為人是根本沒有的,這些只是欺騙當事人的,為的是讓對方在合同上簽字。
在合同糾紛中,行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為人會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為,但較合同詐騙輕微的多。例如:某煤炭貿易公司在沒有落實上游資源的情況下,為了營利即與人訂立了煤炭買賣合同,在收到預付款之后,多方查找上游資源,仍未落實,但表示愿意償還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此案中,行為人雖在不具備履行合同的條件下與他人簽訂了煤炭買賣合同,但從整個過程來看,主觀上并沒有詐騙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詐騙,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
3、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為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只是單一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財產,便會銷聲匿跡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脫不履行合同,更不會歸還財產或賠償對方那個損失。
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誠意和積極性,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會愿意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合同詐騙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合同糾紛和合同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如何預防合同詐騙
針對合同詐騙出現的新特點,應注意從以下幾方面做好預防措施:
1、應以是否超過經營范圍為標準判斷項目的真實性。在與對方商談合作項目前,詳細了解對方的經營范圍。如果對方在合作項目中的行為,超出其工商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則對方的行為至少是違法的,應引起高度重視,必要時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咨詢。切忌腦子一熱,一擲千金的行為。
2、認清合同公證和見證的內容。一般而言,公證和見證的內容,只是可以證明雙方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實的。簽名的真實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內容的真實。因此,簽訂合同時應多留個心眼,不要輕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3、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對于首次交易的對象,廠商們應通過查驗身份證或前往工商局查詢資料來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身份和單位行騙。
4、注意交易過程中的反常現象。雖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較為隱蔽的詐騙方法,但在實施過程中并非無跡可尋,這就需要商家們在交易過程中多幾個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現象,例如幾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貨物時拖延時間、對方人員提供情況相互不符、頻繁變換聯系方式等等。
5、最大限度避免出現人貨分離的情況。不法分子想騙取貨物,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想方設法讓送貨人與貨物分離,在拖住送貨人的同時,其同伙將貨物暫時藏匿。所以,供貨方在送貨時,如未收到足夠的貨款,應避免人貨分離,給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機。
6、充分利用政府職能部門及金融系統資源,及時核實用于抵押物品、票據的真實性。在交易過程中,如果碰到對方以房產、貨物、票據作為抵押的情況,應該盡快通過房產、銀行等部門核實用來抵押物品的真實性及是否重復抵押,降低受騙幾率。
7、對那些不熟悉的購貨人,盡量避免收取其開出的“遠期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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