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實施下列四種行為之一,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管理的行為:(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行為;(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一、基本規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定罪量刑的標準

2.1立案追訴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1.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一張以上不滿十張的;

2.1.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不滿一百張的;

2.1.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

2.1.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一張以上不滿十張的;

2.1.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一張以上不滿十張的。

2.2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2.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2.2.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一百張以上的;

2.2.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2.2.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2.2.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三、配套規定

3.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9號)

3.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23〕32號)

四、案例:鄭某收購40張銀行卡獲刑1年10個月

被告人鄭某某,男,1991年生于福建省漳浦縣,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3年5月7日被抓獲。

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至4月間,被告人鄭某某以每套50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價格,向李某、林某、洪某、謝某、林某1等人購買卡、U盾和綁定的手機卡共計40套,后非法持有上述銀行卡。審理期間,被告人鄭某某的近親屬代為預繳罰金人民幣3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40張,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