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理詞

代理詞是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辯論階段,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作的綜合性發言。

內容結構

(一)標題用“代理詞”作標題。也可用事由加文種作標題,如“為原告人張明訴李英損害賠償一案的代理詞”。

(二)序言

序言由以下四個部分構成:

1.稱謂:在一審案件的代理詞開頭稱呼寫“審判長、陪審員:”;審案件的代理詞開頭稱呼寫:“審判長、審判員:”。

2.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說明自己身份和根據××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接受委托人委托,作為××方代理人;

3.概括地說明出庭前所做的工作(如查閱案卷、走訪當事人等)。

(三)代理意見

這是代理詞的主體部分。主要是發表代理意見,運用事實和法律進行闡述,證明所提觀點和理由的正確性及合法性。主要方法有:通過各個方面了解所掌握的確鑿事實,反駁對方的不實之詞;對爭議的主要情節、原因以及當事人爭執的焦點進行分析,以分清是非,辨明責任;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力求使其統一,促成雙方的彼此諒解;提出解決糾紛的方法和意見,供法庭調解或裁決的參考。

(四)結尾

對自己的發言簡要小結、向法庭提出對本案的處理意見和要求;最后通用“我的發言完了,謝謝審判長、各位陪審員(審判員)!”作結尾。

(五)落款

署名代理人的單位、姓名,并注明日期。

〔例文1]

代理詞

審判長、人民審判員: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受當事人楊××的委托,作為她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出庭參與本案訴訟,在出庭前,我查閱本案材料,又聽了雙當事人的陳述,我認為本案的事實是清楚,證據是充分的,法庭可以依法作出判決。現就本案發表幾點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第一,我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協議,不能認定為個人行為而應是法人之間的一種正常的民事法律行為。1999年3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加工業務承接協議,協議書中第一部分約定,協議雙方為:”甲方,××廠包裝分廠,乙方,××紙箱廠。”協議第四部分第三條也規定:“本協議共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雙方法人代表簽字生效。”最后,協議由甲方承包廠長楊××、副廠長鄒×x,乙方以其法人代表陳××、武××在協議上簽字,其中陳××其愛人王的名義簽字,由此可見,協議的簽署,自始至終都是以法人間的行為來進行的,武××作為乙方代表的一員在協議上簽字的,又怎么能夠認定是原被告之間的個人協議呢?

第二,協議是甲、乙雙方法人的約定,履行協議是雙方法人的義務,原告的付款行為是乙方法人行為的一種具體表現。其理由是非常簡單而且明確的,因為從協議書中的內容來看,原告是作為

乙方的一員參與雙方合作的,至于原告自稱是“個人投資”之類,根本找不到任何根據。

第三,原協議書甲、乙雙方的債權債務已經清結。

x×廠包裝分廠與××紙箱廠于××年×月簽署協議后,作為乙方的××廠以協議規定由武向甲方實際繳納生產資金3萬元,被告并不否認,但此款被交來甲方后不到40天的時間里,又被乙方的法定代表陳××已購紙為由,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分兩次提走2.8萬元(有陳××的收據為證),紙購回后用于乙方自己廠的生產資料;武××交3萬元中的另外2千元又由乙方王××于××年×月××日在甲方廠里購置了部分工具和配件(有乙方王××的借據為證),因此,原協議甲、乙雙方的債債務已經結清。

第四,關于本案的幾點看法:

首先,我認為本案的原告不應是武××個人,而應是××紙箱了,因為××年×月××日的協議,完全是如前所述的××廠包裝分廠和××紙箱廠法人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原告武××是作為乙方的一員參與此事的,現原告以個人名義,向被告索款完全缺乏法律依據。

其次,原告的此種行為,讓人感到帶有明顯的欺詐行為。原告與協議乙方的陳××系甥、舅親屬關系,原告的付給甲方(被告)的方元完全由陳、王代表乙方抽回,致使協議項目無法實施,而原告故意將協議說成是個人行為,將乙方××紙箱廠(陳××與王××的夫妻廠)排除在外,毫無根據的向甲方索款,具有明顯的欺詐行為。

為此,從以上情況綜合看,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毫無根據的,其欺騙性是顯而易見的,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確保被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我的發言完了,謝謝審判長、各位陪審員!

××市××律師事務所

律師:劉××靜

二○○○年四月六日

例文2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愛本原合×的委托,依法出庭的訴訟代理人。我認為,我國律師擔任代理人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參與訴訟:

一、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參與訴訟活動,維護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及其合法利益。對被代理人提出的非法的、無理的要求不可任其左右,應當耐心、細致地向其宣傳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

二、必須堅持忠實于事實真象,忠實于法律,忠實于人民利益的原則。

三、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的領導主持下,作好被代理人的思想工作,力求與對方調解結案,以便不影響當事人間的團結。

我深信,在令天的法庭上,我與被告的訴訟代理人,都能按照這樣的原則進行訴訟活動。

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以及審理前我閱讀的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供法庭考慮:

一、崔××一人承包××窯有證可查。20××年3月,本案原告崔××與本案被告洪××共同承包××縣××鄉的一座××窯(見20××年3月17日合同書)。20××年8月,大窯因受暴雨襲擊而坍塌,不能生產,從雨后的8月21日至9月24日一直停產

(見該鄉人民政府工業助理丁××的證實材料)。在××窯停產的情況下,崔××與洪××經共同研究,改由崔××一人承包,被告洪××從此退股。現有20××年9月4日洪××寫的××窯轉讓書、20××年9月10日崔××一人承包××鄉××窯合同和××縣公證處于20××年10月13日的公證書為證。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崔××一人承包××窯是事實,這是此案的前提條件,不容否認。

二、關于減免稅問題。××年12月初,稅務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崔××承包的這座窯受災情況,減免稅收8.6萬元。根據國家稅務政策的規定,對減免稅金的使用,應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和彌補虧損,不準挪作它用。由于崔救災修窯,恢復生產的授資是借用的,所以,按規定,從減免稅中核銷5.3萬元。被告洪x×得知稅務部門給崔××承包的××窯減免稅收后,即提出要平分這筆減免的稅款。被告洪××早已退役,××窯由崔××一人承包,且已生產了3個月,這筆減免稅款與洪××毫無關系。所以,被告洪××提出要平分這筆減免稅款,實無道理。由崔××支配這筆減免稅款,則順理成章,理應得到支持。

三、洪××為了得到稅款而破壞生產。原告崔××一再向被告洪××宣傳稅務策,洪××根本不聽,置國家法律于不顧,并

且于20××年3月14日上午,強行把生產的窯門拆掉,還把1個生產用的篩子抬走。同月19日上午,又把××窯的進出料運輸路堵死,致使××窯被迫停工,63名工人放假回家,造成直接9700元。這一損失應由被告洪××承擔。

審判長、審判員:

這起由于被告洪××的侵權加害行為而引起的損害賠償,符合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構成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條件。被告洪××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原告訴訟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陳××

二○××年×月×日

〔例文3]

為原告人劉××訴李××損害賠償一案的代理詞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同志:

我受本案原告人劉××的委托,人民法院批準,出庭擔任劉××的訴訟代理人。

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以及審理前我閱讀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大才料,我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糾紛,是由于生活瑣事,互不禮讓而起的。從原告人來說,晚間休息遲一些,動作大一些,以及在公共衛生上不注意公共生活的一般規范,因而引起被告人的不滿。而被告人一方也沒有采取正確處理鄰里關系的方法來解決問題,進而產生了一些誤會,致使雙方矛盾激化,吵罵毆斗,兩敗俱傷。

現在,雙方當事人都要求對方賠償因斗毆造成的醫藥費和其對產的損失。為了明辨是非,為解決本案提供依據,我想就構成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條件,來分析一下本案中哪些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哪些要求賠償沒有根據。

損害賠償是《民法》上因侵權侵害行為引起的債的一種。構成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條件是:侵害行為的違法性;侵害人的過錯;慢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必然因果聯系;確有財產上的實際損失。凡具備上列四個條件,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否則,就不能承擔。據此,我先就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一一分析如下:

原告人劉××與被告人之妻在相互推打糾纏中,被告人李×手執二尺長的木棒一根,從背后擊打原告人的頭、耳、肩部數下,致使原香人當即昏倒在地,后經××市人民醫院、醫大附一院診斷為頭外傷,治療期間共用去醫藥費1600余元,要求被告人賠償一案,我看是符合損害賠償責任條件,并有充分根的。

第一,被告人手持木棍的加害行為,已為證人×××所證實,同時,卷宗第30頁也有相應的書面證言,足資認定屬實。

第二,被告人實施上述違法的侵害行為時,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說明被告人是有過錯的。也就是說,被告人在實施上述違法加害行為時,不存在喪失意識能力、緊急避難、正當防衛等情況。

第三,由于被告人的侵害行為,而致原告人頭外傷這一損害后果間,存在著因果聯系。為××市人民醫院、醫大附一院診斷認定,后又經××醫大附一院、市立醫院等14名醫生所肯定。這就是說,原告人頭部外傷的事實確系被告人非法的侵害行為所致,是亳有疑問的。

第四,對上述侵害行為所導致的傷害后果,進行必要的治療是應該的。同時,在法院審理本案前的調查中,也為××醫大附一院外科×主任證明是必需的(見卷宗第9頁)。那么,原告人因此所支出的醫療費,則是她在經濟上的直接的實際損失。

綜上所述,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賠償實際損失的醫藥費是有事實的、法律的、理論的依據的。至于賠償范圍,一般以當地治療所需醫療費為標準,憑單據給付。關于具體的賠償數額究竟有多少,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

以同樣的道理,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承擔由于原告一方的原因,造成被告人眼部充血,而花去的醫療費290元,我認為也是有根據的,原告人也應負責賠償,可折抵計算。

但被告人要求原告人賠償鏡框、眼鏡等訴,查無實據,不符構成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條件,理應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原告人以目前耳聾系被告人加害行為所致,要求被告人繼續負責其治療費用一節,同樣根據不足,原告人表示同意本代理人的意見,主動撤回。同時,原告人對被告人所破壞的水桶一個,表示放棄賠償要求,并表示愿意與被告人協商具體的醫藥費賠償數額,力求調解結案。

我的發言,暫時到此結束,深望法庭慎重考慮,并希望得到被告人代理律師的支持。

原告訴訟代理人:周元伯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