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終結報告

案件審理終結報告是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對案件審理終結后,把認定的案情和處理意見提交上級審批的報告文書。

內容格式

(一)首部

1.標題:標題由犯罪嫌疑人姓名、案件性質和文種構成,如“關于×××(姓名)××(案由)一案的審理報告”。

2.文號:由年號、機關代字和文件順序號構成,如“×刑初字第××號”。

3.案件審理的基本情況:通常寫為“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一案,由×××人民檢察院于××××年×月×日x)×字第起訴書,向本院提出公訴(自訴案件為:自訴人雙×以犯罪人院罪一案,于x日向本院提起控訴)。本事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并主審審判員×參加評議一于×年人月公開(成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自訴案件為自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和證人xx鑒定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以審理完畢。”

(二)正文

1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依次寫明犯罪疑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單位、職務、住址、何時被逮捕、現押何所和主要簡歷:辯護人的姓名、性別、單位、職業、住址、與被告人有無隸屬關系;被害人同犯罪嫌疑人項同。

2.犯罪事實和證據:寫明法院經審理認定的犯罪事實和犯證據,并對其進行分析論證。

3.處理意見:運用法學理論,分析和闡明被告人行為的性質、社會危害性、是否構成犯罪和構成何罪;處理考慮因素、適用法律和合議庭處理意見及還需說明的問題。

(三)結尾

1.案件主審人署名,并注明具文的年月日期。

2.寫明合議庭評議意見,并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署名,而后注明署名的年月日期。

【例文】

關于被告人王×、孫××搶動案件審理報售

[2000]×刑初字第××號

××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人王××、孫××搶劫一案,由××市××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公訴。本院于2000年×月×日作出[2000]×刑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剝本政治權利3年。被告人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剝本政治權利1年。

本案的情況綜合報告如下: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王××,男,32歲(19××年×月×日生),漢族,××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市紡織廠工人,住本市××區××街××組。19××年×月因賭博被勞動教養一年。現因本案于2000年×月××日收容審查,同年×月×日逮捕,現羈押于××市看守所。

簡歷:10歲至17歲在××××小學、××中學讀書。18歲進市紡織廠當工人。19××年×月因賭博被勞教1年,19××年解教后仍回市紡織廠當工人至捕前。

家庭情況:父親王××,60歲,退休在家,母親馮××,57歲退休在家,妻張××,32歲,市繡花廠工人,子王×,8歲,上小學。

被告人孫××,…

二、犯罪事實和證據

2000年×月××日上午,被告人王××和被告人孫××從××乘車同去××縣××鎮王××的表妹家借錢,至下午5時許兩

被告人去x縣車站準備乘車返回。兩人租個體出租車駕駛員劉×駕駛的吉普車,并付給劉80元租乘費約定到×火車站,當車行至本市×××橋時,被告人王××謊稱:到×x老板家匯報工作,要劉改道×x,劉x被騙將車開到×××山××附此時被告人孫××已意識到王是在騙劉。停車時已是當晚7時許,天色已黑。被告人孫×、王××下車之后,兩被告人逼劉掏出錢,劉哀求說:“沒有錢,家里還有老婆孩子”。被告人王××抓住劉的衣領,被告人孫××一手抓住劉的肩膀一手舉起奉頭威脅說:“把錢都掏出來,不然打死你。”在兩被告人在脅迫之下,劉被迫將身上僅剩的160元現金及發票等全部交給了王××。被告人王××又搜了劉的內衣口袋,未搜到錢這才將劉放行。作案后被告人王××帶全部贓款去朋友家打牌。被告人孫××回家。當晚被害人劉××向市紡織廠派出所報案,××公安分局接報后于當晚將兩被告人抓獲歸案,并從王××身上搜繳了全部贓款(已發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中,被告人王××、孫××對作案時間、地點、情節以及采取威脅手段等與被害人劉××陳述一致,并有從被告人王××身上收繳的贓款印證。

被害人劉××陳述卷P85一97

被告人王××陳述卷P26-59

被告人孫××陳述卷P60—84

扣押及發還款清單卷P22—23

其它有關旁證材料卷P98—107

三、處理意見

(一)被告人王××、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系二人共同犯罪。

(二)處理考慮因素:搶動罪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系當前嚴打的重點,應當從重處罰,本案中考慮到被告人王××先起犯意,并且于19××年曾受過勞教處理這一情況,因此對二被告人在量刑上有所區別

(三)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第x款,第××條第×款,第××條第×款,第××條。

(四)合議庭處理意見:被告人王××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州8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被告人孫××犯搶動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本案中雖系被告人王××先起犯意,并將被害人騙至偏僻處,但在具體實施搶劫中,被告人孫××的暴力威脅作用明顯,因此本案不宜勉強劃分主從犯,而是根據兩被告各自不同情況予以量劑。

二○○○年×月××日